第A8版:道德法制

……以案说法……

赡养父母是法定义务

  家住宁波市江东区的退休职工柴师傅与妻子(已故)共育一子一女。3年前,柴师傅将一只价值数千元的金手镯赠送给女儿当生日礼物。然而,柴师傅儿子过生日时,未能收到父亲相应的礼物,父子之间为此结下矛盾。今年3月的一天,柴师傅因遭遇车祸而住院治疗,但除了女儿到医院照料,儿子从未来探望也未承担相关费用。柴师傅无奈之下于5月上旬向宁波市江东区法院起讼,要求儿子承担相关护理费。在法庭上,作为被告的儿子却振振有词地辩说:“父亲历来对我有看法,我将来不想继承父亲的遗产,当然就没有义务去照顾父亲。”
  说法:受理此案的宁波市江东区人民法院认为,《继承法》明确规定,继承从被继承人死亡时开始。柴师傅并未死亡,其儿子就不能主张继承财产的权利,更不应以此为由拒绝应当承担的赡养义务。同时,《婚姻法》、《老年人权益保护法》等法律法规皆规定了赡养父母是子女的一项法定义务,这个义务是不附任何前提条件的,一旦子女不履行义务,父母就有权利请求法律予以保护。法院在对案件调解无果后判决:一、由柴师傅儿子承担父亲病休治疗期间每月护理费300元;二、负担案件诉讼费。
(朱泽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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