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农业部与国家发改委相继颁布了有关农药登记、标签管理和产品命名等方面的六项规章或规范性性文件,这是我国农药管理工作的一次重大变革,对确保农产品质量安全将起积极的推进作用。
原有的法规规定,农药产品可以正式登记,也可以临时登记,而临时登记要求低,致使农药产品数量大增。鉴于此,新的《农药登记资料规定》适当提高了农药登记门槛,减少了临时登记与正式登记的差距,尤其是提高了临时登记在农药残留方面的要求,以确保农产品质量安全。另外,新规定还引入了“退出机制”,对一些不符合生产要求的登记产品,实行评审淘汰。
农药产品原可以使用三种名称,即通用名称、商品名称、注册商标名称。许多企业为达到变相涨价的目的,编造了五花八门的商品名,“一药多名”问题突出。因此,新规定取消了农药的商品名,只允许用通用名和简化通用名,农药产品名称由1.6万个缩减到1700个,从而有利于农民熟悉各种农药的用途,避免盲目选购。有关部门会将通用名名录发到基层,让农民尽快了解这1700种农药。
同时,原有的农药法规及配套规章对农药产品标签标注内容缺乏规范,致使农民难以辨认产品的名称和特性。新出台的《农药标签和说明书管理办法》对标签标注内容、大小、位置等都作了严格限制。
(省农药检定管理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