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为确保纪录的科学性、示范性和真实性,凡涉及生产经营规模的纪录,一般要求其经营时间达到三年以上,并提供相应的承包经营协议等证明;凡涉及农产品总产、单产和价格的纪录,一般要求其具有一定的生产经营规模;凡涉及农产品品质的纪录,要求其在该类产品的衡量指标中,重要指标最高、综合指标最优;凡涉及观赏类的纪录,如农产品个体最大或单株结果最多的,对生产经营规模不作限定。具体认定细则将在“浙江农民信箱”公布。
2.所申报的纪录涉及面积、总产、单产或品质等认定的,统一由“浙江农业吉尼斯”委员会在所建立的专家库中随机邀请有关专家和公证部门分别组织认定和公证,出具权威性数据。
3.浙江农业吉尼斯委员会办公室在收到权威性数据后,负责提出认定报告,并提交浙江农业吉尼斯委员会审定。
4.浙江农业吉尼斯委员会每半年集中审定一次认定报告,并在“浙江农民信箱”和支持媒体公示通过审定的纪录,公示期为一周。
5.公示通过后,浙江农业吉尼斯委员会向申请者颁发“浙江农业吉尼斯”证书。
6.为保证纪录的可追溯性,纪录创造或认定的全过程将摄录保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