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A6版:三农论坛

加强农业植物新品种保护的几点思考

  柴素君
  植物新品种保护,也称植物育种者权利,是法律授予育种者的一种财产独占权。我国自1999年启动植物新品种保护工作以来,至去年底,品种权申请量已达4695件,授权量1417件。但我省的品种权申请量远远落后于国内其他省市,申请量只有92件,授权24件,申请量仅占全国申请总量的1.9%,在全国30个省市中列第17位。
  就我省而言,新品种保护不仅涉及种质资源保护和新型种业体系建设,而且对外向型企业也提出了新的要求。如我省以宁波“蔺草”为原材料生产的“日之绿”榻榻米等蔺草制品和庆元、磐安等地生产的香菇出口日本,曾遭到日本以“部分中国产榻榻米、香菇菌种,使用了日本培育、拥有的品种权,侵犯了其知识产权”为名的抵制、扣留等,给生产企业和农民造成了很大损失。
  因此,在加快现代农业建设中,迫切需要实施以植物新品种保护为核心的农业知识产权战略,提升农产品市场竞争力,促进农业可持续发展。
  1、加强宣传培训,增强对植物新品种保护的认识。各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应统一思想,把植物新品种保护工作列入议事日程,大力营造新品种保护的良好氛围。
  2、增加资金投入,充分调动科技人员的积极性。应设立植物新品种保护专项资金,对申请新品种保护的育种单位和人员给予适当补偿或奖励。推行科技人员生产技术要素参与分配的制度,更好地激励和调动育种者的积极性。要积极组织申请品种权,把品种权的拥有量以及新品种保护管理制度是否健全,作为育种单位绩效考核和科技人员专业技术考核、职务评定、成果评价的重要指标。
  3、创新工作机制,全面推进植物新品种保护。加快建立新型的育、繁、推、销一体化种业体系,促进我省种子种苗事业的良性循环。同时,要加快建立省农作物种质资源保护中心,加快新品种开发利用。
  4、加强执法力度,提高新品种保护的执法水平。要结合全省开展的“绿剑”春季、秋季农业集中执法行动,积极开展植物新品种权的执法检查,严肃查处未经授权人同意,以商业目的生产或销售授权品种、假冒授权品种以及销售授权品种未使用其注册登记名称等侵权行为。 (作者单位:省农业厅科教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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