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A8版:道德法制

……以案说法……

建农房出事故责任由谁承担

  农民张某决定采用包工的方式盖房,焦某组织了包括雷某在内的小建筑队承包。张、焦二人约定,施工安全由焦某负责。焦又与工人约定安全自负。开工后第4天,雷某在撬楼板时,从板缝中滑落,当即昏迷不醒,经医治后截瘫成终身残废。雷某44岁,为了今后生活,他找张、焦二人论理,张、焦表示,有言在先,不能负责。于是,雷某使委托其兄长状告张、焦二人。
  说法:《民法通则》第119条规定:“侵害公民身体造成伤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因误工减少的收入、残废者生活补助费等费用……”《劳动法》第97条规定:“由于用人单位的原因订立的无效合同,对劳动者造成伤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据此,建房主与包工队、包工头与工人对安全问题的约定,均不具有法律效力。焦某作为包工头对安全监督不力,造成雷某致残应负主要责任,张某作为房主没有提供必要的防护条件应负相应责任,雷某在工作中不小心摔伤致残也有一定责任。法院一审判决:焦某赔偿雷某损失1.8万元,张某赔偿雷某损失1万元,雷某自我负担1万元。
摘自《农村常见法律问题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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