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6年7月4日下午6时许,舒某在中国工商银行广州市番禺区百越支行ATM柜员机上分7次将5.19万元现金存入银行卡。此举引起了几名在大厅内游荡的陌生男子的注意,其中两人在舒某操作存款业务时,紧随其左右。当舒某确认最后一笔存款数额时,一男子突然说了句“钱掉了”,舒某赶紧低头寻找,几乎同时,另一名男子趁机将一张银行卡插入了柜员机。之后,舒某看到“自己”的银行卡已吐出便拔出,身旁的男子强行将其挤出,舒某走出大厅后立刻报警。
根据银行存款记录显示,舒某存入最后一笔钱的时间是6点58分,然后他便拿着不属于自己的银行卡被强行挤出。几乎在同时,6点58分,舒某的银行卡被修改密码,7点02分转账5万元现金,7点03分提取现金1000元。6点59分,舒某报警,在7点02分钱款尚未被操作时,他呼入了银行自助语音系统,直到7点09分才转入人工服务,7点21分转入人工坐席,7点23分办理挂失才成功。舒某认为,是银行的安全体系缺陷令其蒙受损失,因此诉请法院判令银行赔偿损失。
番禺区法院一审判决认为,自助银行大厅各柜员机之间距离仅相隔一米左右,中间没有防护栏或者隔离带。虽然有监视系统,但无人监视,仅有录像记录,使犯罪分子可以肆意在自助大厅内作案。而银行自助语音系统拖沓、冗长,缺少为储户特别服务 的 紧急应急措 施 ,使储户丧失了挽回损失的机会。但舒某使用柜员机存入大笔款项,自身缺乏安全防范意识是造成其损失的主要原因。因此判令舒某自负80%的责任,银行承担 20%的赔偿责任,即10200元。舒某提起上诉。近日,广州市中院判决维持原判。
(摘自《新闻晨报》2008年8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