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C1版:浙江畜牧兽医

开办奶站应取得畜牧兽医部门许可

  在“三鹿问题奶粉”事件被媒体曝光一个月后,国务院9日公布了《乳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条例》。条例进一步完善了乳品质量安全管理制度,加强了从奶畜养殖、生鲜乳收购到乳制品生产、乳制品销售等全过程的质量安全管理,加大了对违法生产经营行为的处罚力度,以及监督管理部门不依法履行职责的法律责任。
  条例明确规定,生鲜乳收购实行市场准入制度。开办生鲜乳收购站应当取得畜牧兽医主管部门的许可,生鲜乳收购站应当由乳制品生产企业、奶畜养殖场或奶农专业合作社开办,其他单位与个人不得从事生鲜乳收购。
  条例规定,禁止在生鲜乳收购、贮存、运输、销售过程中添加任何物质;禁止在乳制品生产过程中添加非食品用化学物质或者其他可能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禁止购进、销售过期、变质或者不符合乳品质量安全国家标准的乳制品。
  条例还对各监管部门的职责分工进行了明确:畜牧兽医部门负责奶畜饲养以及生鲜乳生产环节、收购环节的监督管理;质监部门负责乳制品生产环节和乳品进出口环节的监督管理;工商管理部门负责乳制品销售环节的监督管理;食品药品监督部门负责乳制品餐饮服务环节的监督管理;卫生部门负责乳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的综合协调,组织查处食品安全重大事故,组织制定乳品质量安全国家标准。
  条例规定,各监管部门要定期对乳品进行监督抽查,公布举报方式和监管信息,并建立违法生产经营者“黑名单”制度。发生乳品质量安全事故,造成严重后果或者恶劣影响的,要对有关责任人依法追究责任。
  此外,条例还规定,国家建立奶畜政策性保险制度,省级以上财政应当安排支持奶业发展资金,并鼓励对奶畜养殖者、奶农专业合作社等给予信贷支持。
(本报综合报道)

分享到微信朋友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