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年8月份,岱山县岱东村的徐某为了使即将抽穗的水稻更好地生长,便来到夏某的农资店购买杀虫药水。夏某当即配给徐某价值近四十元的杀虫药水。之后,徐某将药水喷洒在了自己的田中。
20天后,徐某发现水稻没有一点抽穗的迹象。于是,来到夏某的店中询问,夏某认为是肥力不够所致,又让其购买了4包生长剂。几天后,徐某见水稻的情况还是和原先一样,十分焦急,便邀上夏某来到田中查看情况。夏某告之,水稻不抽穗是因为打了除草剂的缘故。徐某不禁诧异,他除了使用过在夏某处购买的杀虫剂外,并未使用过任何除草剂,夏某则坚决认为自己做农药生意多年不会犯这种错误的,并以徐某拿不出当时的发票,不能证明为由而不认账。
无奈的徐某投诉到了当地工商部门。在执法人员的调解下,夏某也认识到自己存在一定过错,同意补偿徐某400元,并义务为其进行农药使用和科学施肥的技术指导,争取帮徐某把损失补回来。
(胡佳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