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A4版:道德法制

……以案说法……

这笔损失应由谁赔

  唐某被林场请去砍树,不小心砍到了自己的脚,花去医疗费2万多元,且还在治疗。该林场是由杨某、杜某和舒某3人合伙经营的。事发后,只有杜某拿出了6000元,其他人都坐视不管。那么,唐某现在该怎么办?
  说法:就所述情况看,该林场的3位合伙人属于自然人普通合伙企业,唐某与该林场形成的是雇佣法律关系。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1条规定:“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遭受人身损害,雇主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即不管雇员在雇佣活动中是否因自己的过失而受害,雇主都应赔偿。
  根据上述规定,该林场应当以其财产进行赔偿。如果其不足以赔偿唐某损失的,3位合伙人应当以个人财产进行赔偿,且是承担连带赔偿责任。连带赔偿责任,通俗地说,就是唐某有权要求3个人当中的任何一人承担全部的赔偿责任,也可以要求他们共同承担。 (潘家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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