回放:“我向赵东借的10万元钱,不是在3个月前还掉了吗?借条还是我亲自撕毁的,怎么他还起诉我,是他搞糊涂了还是法院弄错了?”近日,收到起诉状副本的柳青满脸疑惑。
原来,2007年6月,柳青向赵东借10万元钱,出具的借条顶部有“××乡人民政府”字样。去年2月1日,他们在柳青家结清了借款本息,柳青将赵东交回的借条当场撕毁。
其实赵东早已预谋骗钱,他事先将借条扫描彩印,给柳青的只是那份彩印的借条,估计柳青已将纸屑毁弃后,便拿出了真借条提起诉讼。
析案:人们在借款活动中应认真辨别对方交付的借条,彩印借条的笔迹、色彩、图形,一定会有失真的地方,如果将它翻转过来,从纸的背面看,也没有书写借条所固有的墨水渗透痕迹或压痕。此外,借款人也可以在出具借条时暗中做些特殊的记号,以便日后识别。
诉讼应注意收集证据,没有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当事人的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借款纠纷也是如此。因此,在借款活动中可以录音、录像,或叫上他人同往,还可以要求对方出具收条。实在不行,也不应将对方还给的借条立即撕毁,如发生纠纷,可以通过对该借条的司法鉴定,发现蛛丝马迹。
(颜梅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