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 (记者 袁卫)为加快推进农业现代化和统筹城乡发展,省委办公厅和省政府办公厅近日联合下发了《关于积极引导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促进农业规模经营的意见》,力争到2012年,全省土地流转率达35%以上,其中经济发达县(市、区)达50%以上,土地集约程度和经营者的规模效益明显提高。
抛荒者不得享受支农政策
《意见》要求各地积极引导农户依法采取转包、出租、互换、转让、股份合作等形式流转土地,支持村、组集中连片流转,提倡承包农户委托发包方或土地流转服务机构流转承包土地;积极引导和鼓励农户以土地承包经营权作价出资的形式组建农民专业合作社或向合作社增资,并通过集约化经营、实行保底分红和二次返利等途径获取收益。
要采取有效措施,促进抛荒耕地流转。承包经营耕地的单位和个人连续两年弃耕抛荒且不愿流转的,发包方可依法终止承包合同,收回发包耕地;承包方无正当理由弃耕抛荒两年以下的,由乡镇人民政府给予警告,并不得享受政府有关支农补贴;对弃耕抛荒的耕地,发包方可依法组织种养大户、农民专业合作社等代为耕作,耕作收益归代耕者。
解除土地流出户后顾之忧
《意见》要求,土地受让方要优先吸纳土地流出户的剩余劳动力继续从事现代农业生产;各地政府要重点加强对土地长期流出户农民的就业技能培训,提高转移就业能力;对吸纳流出全部土地且合同年限在10年以上的农民就业、并与其建立稳定劳动关系的企业,经县级有关部门认定,享受当地使用被征地农民同等的促进就业政策。各地要进一步完善农村新型合作医疗、农村医疗救助和农村最低生活保障等制度,解除土地流出户的后顾之忧。
加快实施土地流转信息化管理
《意见》要求各地认真整理和永久管理好土地承包档案资料,确保土地承包合同、权证、地块、面积四到户。要加强土地流转期限和用地性质管理,防止流转土地转为非农用途,防止流转期限超过二轮承包期的剩余年限。县(市、区)要加大投入,加快土地承包和流转信息化建设,及时登记、变更农户土地承包和流转信息,逐步建立完整的土地承包和流转档案,力争到2012年,三分之二以上的县(市、区)实现县、乡、村三级联网并实行信息化管理。省财政对经济欠发达地区的土地承包和流转信息化建设给予适当补助。
土地流转要坚持“三个不得”
《意见》要求各地按依法、自愿、有偿的原则,在平等协商的基础上,推进土地有序、健康流转,不得损害农民土地承包权益,不得改变土地集体所有性质和土地用途,不得买卖承包地。委托发包方或中介组织流转土地的,应出具包括委托事项、权限和期限等内容且有承包方签名或盖章的土地流转委托协议书;以转让方式进行流转的,必须事先提出申请并经发包方同意;受让方将以转包、出租方式获得的土地进行再流转的,必须经原承包方同意。
生产配套设施用地有新规
《意见》指出,要大力支持发展农业规模经营。凡流转期限5年以上并签订流转合同、经营面积100亩以上的专业大户、农民专业合作社、现代农场和农业企业等,因生产需要建造仓(机)库、生产管理用房、晒场等临时农业生产配套设施的,要尽量不占用耕地、多用非耕地及未利用地。确需占用耕地的,应该由市、县人民政府审批,报上一级人民政府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备案,在不破坏耕作层、不改变土地权属和用途的前提下,允许其在流转土地范围内把流转面积的5‰左右作为设施农用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