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A7版:农民信箱

如何把握土地承包经营权作价出资合作社

  最近,省工商局、省农业厅共同制定了《浙江省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作价出资农民专业合作社登记暂行办法》(下称暂行办法)。这对于进一步完善和创新土地流转制度,保护农民土地财产性收益,为土地要素作价出资农民专业合作社提供了合法保护和依法促进的制度安排。
  为便于各地正确理解、把握其中的精神实质,我们约请了省农业厅副厅长赵兴泉对《暂行办法》进行解读。
  赵兴泉说,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作价出资限定一个主体。即仅限于向农民专业合作社作价出资,不包括向公司、非公司企业法人、合伙企业等其他企业出资。既可以以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作价出资新设立农民专业合作社,也可以向已设立的农民专业合作社进行增资。
  在向农民专业合作社作价出资过程中,要把握两个环节。一是作价评估环节。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作价出资农民专业合作社,评估和验资要按照相关法律法规执行,由全体社员进行评估作价,且不需要验资。二是登记环节。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作价出资有一定的特殊性,需要在设立大会纪要或变更决议中,明确记载同意以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作价出资,合作社章程、出资清单、营业执照中成员出资总额都应当加载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作价出资的数额,并对外公示。
  同时,要明确三条原则。一是必须遵循平等协商、自愿、有偿的原则,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强迫或阻碍承包方依法以土地承包经营权向农民专业合作社作价出资。二是以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作价出资农民专业合作社,不得改变土地的农业用途。三是土地承包经营权作价出资农民专业合作社的业务范围,必须严格按照《农民专业合作社登记管理条例》的规定核准,严格控制在农业领域内,不得进行扩张。
  赵兴泉指出,以土地承包经营权作价出资农民专业合社,涉及社员往往较多,且属于土地流转范畴,又牵涉到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建立。因此,在实际工作中,要切实履行好土地流转管理、指导、协调和服务职责,努力改进工作方法,加强对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作价出资组建农民专业合作社工作的指导和服务,加强对新情况、新问题的调查研究,加强农村土地承包法律法规政策和先进典型的宣传,为土地流转营造良好氛围。
(本报记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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