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海盐,有一位年迈的丈母娘携孙女状告“女婿”孙某,要求获得农用收割机50%的折价款。近日,婆孙俩终于如愿以偿,拿到了4.3万余元的折价款。
几年前,离异的张某带着14岁的女儿一直和60多岁的老母一起生活。2003年,她与孙某举行了婚礼,但未申领结婚证。2007年4月,家里新添了台收割机,政府补贴6.1万元,实际支付14.4万元。然而,意外却在去年8月28日降临,张某因交通事故经抢救无效死亡。
张某年迈的老母亲和女儿认为收割机是张某与孙某共同出资购买,为此,张某还向亲戚借了5万元。故与孙某多次协商折价分割收割机事宜,但均未果。
今年年初,老母亲把孙某告上了法院,请求裁定收割机为共有财产,双方各占50%,并向其支付收割机折价款。但孙某称自己与张某只是同居关系,收割机是其个人出资购买,登记于其名下,属其个人财产,要求法院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日前,海盐法院经审理认为,该收割机为张某与孙某的共有财产。因购买该收割机时有国家补助,按鉴定机构认定的成新率95%,计现价值为10.9万元。但考虑该收割机一直由孙某经营管理,且事实上登记于孙某名下,故在分割时,孙某得60%的份额,张某享有40%的份额,且该收割机的所有权继续由孙某享有,但孙某需支付4.3万余元折价款予张某的两位继承人。
郁爽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