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者按: 《浙江省松材线虫病防治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已经省十一届人大常委会审议通过,自今年10月1日起施行。2004年11月12日省政府发布的《浙江省松材线虫病防治办法》同时废止。现将《条例》主要内容予以刊发,以飨读者。
◆跨县调运松科植物及其制品需检疫
《条例》规定,单位和个人跨县级以上行政区域调运松科植物及其制品的,应当向调出地县级以上防治检疫机构申请检疫,经检疫合格取得植物检疫证书后,方可调运。调出地县级以上防治检疫机构发放植物检疫证书的,应当同时将检疫情况告知调入地县级以上防治检疫机构。
单位和个人跨省级行政区域调运松科植物及其制品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单位和个人调运松科植物及其制品,应当在调运物品到达次日起5日内将植物检疫材料报调入地县级以上防治检疫机构备案。调入地县级以上防治检疫机构可以对调运的松科植物及其制品进行复检;复检不合格的,应当进行除害处理或者予以销毁。
◆疫木不得外调
《条例》规定,疫木不得调出松材线虫病发生区。因当地不具备安全利用条件或者其他特殊情形确需向外地调运疫木的,应当报经省级以上防治检疫机构批准。
市、县(区)人民政府根据疫情防治需要并报经省人民政府批准,可以在松材线虫病发生区及其毗邻地区、重点预防区的交通要道、车站、码头设立临时森林植物检疫检查点,对松科植物及其制品进行检疫检查。
配备检疫人员的木材运输检查机构在检查(巡查)中,应当加强对松科植物及其制品的检疫检查。
◆加工经营松木要注意啥
《条例》规定,单位和个人在非林区县(市、区)从事松木经营、加工的,应当在取得营业执照之日起15日内报所在地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经营、加工松科植物及其制品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健全检验检测和内部管理制度,建立购销、加工台账,防止可能染疫的松科植物及其制品进入市场。
木材加工企业利用疫木加工板材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报国务院林业行政主管部门许可;利用疫木造纸、制作人造板的,报省林业行政主管部门许可。
从事疫木加工的企业应当在每年的安全期内完成对病死松木加工和加工剩余物的集中除害处理工作。安全期为每年的10月1日至次年3月31日,县级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可以根据当地媒介昆虫的羽化期作出适当调整,予以公告,并报省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除部分疫木加工企业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存放、使用染疫松科植物及其制品。
◆采购含松木材料的物品有何要求
电力、广播电影电视、通信等单位采购含有松木材料的物品时,应当将检疫要求列入采购合同条款。
从事电力、广播电影电视、通信等工程的施工单位,架设电力设施、广播电视网络、通信网络涉及使用松木材料的,应当事先将施工时间、地点通报所在地县(市、区)防治检疫机构。
施工单位在施工结束后应当即时清理用毕的松木材料,并按照防治检疫机构的要求进行除害处理或者销毁。
◆检疫人员有哪些权利和义务
防治检疫机构的检疫人员有权依法进入车站、机场、港口、码头、市场、风景名胜区、林地、仓库、建设工地、木材经营加工和使用单位等场所进行松材线虫病检疫检查、查看有关材料和采样检验,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予以配合。
经检疫检查,发现染疫松科植物及其制品的,所有人应当按照防治检疫机构的要求,在指定地点进行除害处理;不能进行除害处理或者未按照规定要求进行除害处理的,由防治检疫机构代为除害处理或者予以销毁,除害处理费用由所有人按规定标准承担。
防治检疫机构在检疫检查时,对涉嫌违法收购、加工、运输、销售、存放、使用的松科植物及其制品,经防治检疫机构负责人批准,可以予以暂扣,暂扣的期限不得超过15日。暂扣期满,经查实对具有违法情形的松科植物及其制品,防治检疫机构应当依照本条例的有关规定作出处理;对不具有违法情形的松科植物及其制品,防治检疫机构应当立即予以返还。
◆发现松树异样或枯死怎么办
《条例》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松树有异常情况或者枯死的,应当及时向所在地县(市、区)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当地监测人员报告。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接到报告后,应当按照有关监测技术规程的要求进行采样、鉴定。
有关单位应当根据分工组织调查,及时向所在地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报告疫情调查情况:国有林场负责其经营管理的松林、松树的疫情调查;乡(镇)政府负责辖区内集体和个人所有的松林、松树的疫情调查;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森林公园管理机构负责其管理范围内的松林、松树的疫情调查;住房和城乡建设(园林)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城市公共绿化范围内的松林、松树的疫情调查;交通运输、铁路部门分别负责公路、铁路用地范围内的松林、松树的疫情调查。
◆如何清理病死松树
病死松树由本《条例》规定的单位组织专业队伍进行统一清理。
清理病死松树应当采取科学合理的措施,所有人或者经营管理者应当予以配合,不得拒绝、阻碍。
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当协助做好病死松树的统一清理工作。
清理病死松树所需的林木采伐许可证,由组织清理的单位按规定办理。
清理病死松树和为预防松材线虫病进行松林更新采伐的,其采伐指标在采伐限额内予以优先安排。
◆怎样更新改造松林
《条例》规定,县级以上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及防治检疫机构应当加强对松材线虫病重点预防区松树的保护,防止松材线虫病传入。
禁止将松科植物及其制品调入松材线虫病重点预防区。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及防治检疫机构应当加强对进入松材线虫病重点预防区其他植物的检疫检查。
县(市、区)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本行政区域内松林资源分布和松材线虫病发生情况,制定松林更新改造计划,报省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后实施。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在规定的期限内完成松林更新改造计划,促进森林健康。
对已经发生或者容易发生松材线虫病的公益林,可以采取合理的采伐方式和强度进行更新改造。
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林业行政主管部门的要求,对古松以及其他有特殊保护意义的珍贵松林、松树采取有效措施加以保护。
松林、松树的所有人或者经营管理者,应当及时清除虫害木、衰弱木、雪压木、风倒木、火烧木等,并结合抚育间伐,有计划地更新改造松林。
◆非法调运松木及其制品者要负哪些法律责任
违反本条例规定,未办理植物检疫证书的,由防治检疫机构进行补检,补检合格的,补发植物检疫证书,并可以处以2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补检不合格的,应当按照本条例规定进行除害处理,并处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未向调入地县级以上防治检疫机构备案的,由防治检疫机构责令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以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的罚款。
擅自调运疫木的,由防治检疫机构处以1000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危害的,处以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对调运的疫木,应当按规定进行除害处理。
◆不按规定经营加工松木者要负哪些法律责任
违反本条例规定,在非林区县(市、区)从事松木经营、加工,未向所在地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备案的,由林业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以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的罚款。
未建立购销、加工台账的,由防治检疫机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以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的罚款。
未经许可利用疫木加工的,由防治检疫机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疫木、加工剩余物和违法所得,并处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未在安全期内完成对病死松木加工和加工剩余物除害处理的,由防治检疫机构责令限期进行除害处理或者销毁,并处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吊销疫木加工许可证。
◆不按规定处理疫木者要负哪些法律责任
违反本条例规定,存放、使用染疫松科植物及其制品的,由防治检疫机构没收染疫松科植物及其制品,并可以处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施工单位未进行清理、除害处理或者销毁松木材料的,由防治检疫机构予以销毁,并可以处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未按照松材线虫病防治技术规程对病死松树进行清理的,由防治检疫机构责令改正,并可以处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将松科植物及其制品调入松材线虫病重点预防区的,由防治检疫机构处以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并对松科植物及其制品进行检疫。检疫合格的,责令改正;检疫不合格的,予以没收。
◆其它法律责任
任何单位和个人违反本条例规定,阻碍松材线虫病防治工作,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规定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未按照本条例规定办理相关检疫手续、进行除害处理、使用疫木等造成松材线虫病疫情扩散的,除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本条例规定给予行政处罚以外,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依法承担松材线虫病防治职责的部门和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由有管理权限的机关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未按照本条例规定履行松材线虫病防治职责,造成严重后果的;违反规定的权限、程序核发许可证书和植物检疫证书的;骗取、截留、挪用松材线虫病防治经费的;其他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行为的。
【链接】
松材线虫病发生区是指以县级行政区域为单位,由省级以上林业行政主管部门鉴定确认发生松材线虫病的地区。
松材线虫病重点预防区是指经省人民政府批准公布的易发生松材线虫病,需要特别保护的世界自然文化遗产、国家级重点风景名胜区和有特殊意义的重点生态区域。
疫木是指染疫的松科植物、松材线虫病发生区内未经除害处理的松科植物及其制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