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A5版:合作社之家

合作社碰到一桩棘手事

  见习记者 陈鎏琰
  近段时间,缙云县花山兰花专业合作社社长赵锦标和缙云县溶江乡花楼山村村委会主任丁锦钊心情都有点郁闷,一纸关于道路拓宽的通知,使本为邻居且亲如兄弟的两人一下子闹翻了。赵锦标特意打电话向本报咨询:“村委会这样做是否合理?我怎样才能使自己的损失降到最低?”焦急的他希望得到帮助。于是,记者就此事展开了调查采访。
合作社:这样做我们损失会很大
  缙云县花山兰花专业合作社(以下简称合作社)成立与2005年8月1日,2007年8月,合作社与花楼山村签订了一份土地承包协议,将原来村中学近3亩操场(已复垦)承包了下来,承包期为22年。去年,合作社先后投入资金20多万元,用于道路建设、大规格苗木培育、精品兰花基地建设等。如今,合作社已成为丽水市规范化专业合作社、缙云县二星级专业合作社和兰花示范基地。
  合作社与村里的磨擦发生在今年8月29日。当晚,花楼山村组织召开村“两委”会议,议题是“花山兰花合作社的兰花基地四周道路拓宽”。9月2日,村里又召开村民代表大会,对上述议题表决通过。“这意味着基地边上近100株桂花、枸骨、梅花、白玉兰和红豆杉必须迁出或砍伐,损失将达到5万-10万元左右。”赵锦标心疼地说。
  决议还要求合作社必须于10月30日之前自行清理兰花基地,留出道路宽度,否则将强制清理。“这些树要等11月中旬后方可移栽,否则损失就大了。”“我不知道村委会这样做是否合理,还有就是村里是否该向我赔偿损失。”赵锦标跟记者说道。
  当记者问赵锦标有没有与村委会主动协商过此事时,赵锦标却摇摇头,“现在跟村里闹成这样,如果只有我们两方去谈,不会有什么结果,我希望有乡政府出面,三方坐在一起才好协商。”
村委会:我们这样做也是不得已
  接着,记者带着赵锦标的疑问采访了花楼山村村委会主任丁锦钊,没想到丁锦钊向记者大吐苦水,“我们这么做也是不得已呀。”
  丁锦钊告诉记者,两年前,村里跟赵锦标签订协议时,曾就协议中的各项条款拿到村民代表大会上讨论,其中就有关于基地四周道路留宽的具体内容。但在正式书面协议上,却不知什么原因,漏掉了这条最重要的条款。当时村委会对此也没有引起足够重视,便与赵锦标签订了协议。但当记者向赵锦标求证此事时,却被告知,完全不知道当时讨论过这个关于道路留宽的条款。结果,也就是这个条款出了问题。
  在赵锦标承包土地的两年间,周围农户不断跑到村委会甚至乡政府,投诉合作社的兰花基地旁边留的路不够宽,致使许多机耕、机收设备无法进入农田,影响田间作业。“原来土地没被承包前,大家都可以直接从那块操场上经过,所以旁边的路够不够宽没人在意,现在,土地被合作社承包了,这个问题就凸显出来。”丁锦钊苦笑着说,“乡领导都曾过问过这个事情,希望我们能自己处理好。”
  在无奈之下,丁锦钊只好召开村“两委”会议和村民代表大会,通过了强制做路的决议。“其实,关于迁移树木和赔偿损失的问题,我们都愿意坐下来协商,即使是把强制清理的最后期限延迟,也是可以商量的,重要的是要赵锦标自己主动跟我们来谈。”丁锦钊最后跟记者说道。
乡政府:这事还是希望他们能自行解决
  随后,记者又采访了缙云县溶江乡党委书记朱民,“这事我曾了解过,但是乡政府不太好出面,还是希望他们能自行协商解决。”
  朱民跟记者介绍道,其实合作社承包的这块土地不属花楼山村所有,其所有权是属于县教委的,由乡政府托管。但考虑到村委会已将土地承包出去,而且合作社又投入了这么多资金,乡政府也就默认了。如今,承包双方出现了矛盾,应当由双方自行来协商解决。“如果乡政府出面,只能把土地收回,这样对合作社和花楼山村委会都不利。”
  律师:赔偿细节需双方协商解决
  最后,记者向浙杭律师事务所律师方志华咨询了此事。方志华告诉记者,既然双方已签订了22年的土地承包协议,而且,乡政府也默认了这个土地承包行为,意味着这份协议是有效的。那么,现在村委会想拓宽道路占用部分承包土地面积,就该对合作社作出一定的赔偿。但具体的赔偿细节可以双方协商决定。至于花楼山村村委会主任丁锦钊所说的“协议签订前,村里曾就道路留宽问题讨论过”,如果合作社一方对此并不知情,且没有在正式书面文件上或者口头作出承诺的,则村委会还是应该按照协议要求对合作社作出一定赔偿;如果合作社知情或作过承诺,即使在正式协议书上没有明确写明,村委会的做法将完全允许,也就不承担任何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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