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D4版:农机化

《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条例》下月起施行

农机安全监管将更有力

  11月1日起,《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将正式施行,农机生产、销售、使用和维修等的安全监督管理有望更规范更有效。
产销与维修更加规范
  为了从源头上减少安全隐患,提高农业机械产品质量安全水平,《条例》对所有农业机械的生产、销售和维修作了以下规定:
  明确农机生产者的质量保证责任。农机生产企业应当按照农机安全技术标准组织生产,建立健全质量保障控制体系;对依法实行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的农机,其生产者应当取得相应资质。农机经检验合格并附具详尽的安全操作说明书和标注安全警示标志后,方可出厂。出厂记录保存期限不得少于3年。
  规范农机销售者的质量控制责任。农机销售者对购进的农机应当查验产品合格证明。对依法实行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依法必须进行认证的农机,还应当验明相应的证明文件或者标志。销售记录保存期限不得少于3年。
  建立缺陷产品召回制度。农机生产者、销售者发现其生产、销售的农机存在设计、制造等缺陷,可能对人身财产安全造成损害的,应当立即停止生产、销售,及时报告有关部门,通知农机使用者停止使用。生产者应当及时召回存有缺陷的农机。生产者、销售者不履行该项义务的,质量监督、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可以责令生产者召回农机,责令销售者停止销售农机。
  明确农机维修企业设立条件、程序并规范农机维修行为。从事农机维修经营的,应当有必要的维修场地、维修设施,有相应的维修技术人员,有安全防护和环境保护措施,并取得相应的维修技术合格证书。维修农机不得使用不符合安全技术标准的配件、不得拼装或者改装农业机械整机、不得承揽维修已经达到报废条件的农机等。
大型农机操作实行牌证管理
  为加强对拖拉机、联合收割机的安全监管,减少农机事故的发生,确保农业安全生产,《条例》对大型农机的操作使用作了以下规定:
  一是实行牌照管理。拖拉机、联合收割机投入使用前,其所有人应当向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农机化主管部门申请登记。经安全检验合格的,农机化主管部门应当予以登记并核发相应的证书和牌照。
  二是对操作人员实行操作证件管理。拖拉机、联合收割机操作人员经考试合格的,农机化主管部门应当核发相应的操作证件,并对证件的有效期作出规定。
  三是对安全操作进行规范。拖拉机、联合收割机操作人员不得操作与本人操作证件不相符的拖拉机、联合收割机,不得操作未按照规定登记、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安全设施不全、机件失效的拖拉机、联合收割机等。禁止使用拖拉机、联合收割机违反规定载人。
农机事故处理更快速
  为规范、方便、快速地处理农业机械事故,《条例》作了以下规定:
  规范农机事故处理程序。发生事故后,当事人应当立即报告当地农机化主管部门;接到报告后,农机化主管部门要立即派人赶赴现场勘验、检查,组织抢救受伤人员,并制作事故认定书。
  规定农机化主管部门应当为当事人处理事故损害赔偿等后续事宜提供便利和帮助。当事人对农机事故损害赔偿有争议的,可以请主管部门进行调解。调解达成协议的,调解书经当事人共同签字后生效。调解不能达成协议或者当事人向法院提起诉讼的,应当终止调解。调解达成协议后当事人反悔的,可以向法院提起诉讼。因农机产品质量原因导致事故的,农机化主管部门应当出具有关证明材料。
  强化农机化主管部门和公安交通管理部门的相互配合。农机在道路上发生的交通事故,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依照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处理;农机化主管部门应当定期向同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通报拖拉机登记、检验以及有关证书、牌照、操作证件发放情况。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定期向同级农机化主管部门通报农机在道路上发生的交通事故及处理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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