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A2版:综合新闻

浙江出台《农村资金互助社登记办法》

农民贷款添新渠道

  本报讯 (记者 李啸 通讯员吕律)10月28日,由省工商局和省银监局联合制定的《浙江省农村资金互助社登记办法》正式施行。今后,农村小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社员和农户可以通过自愿入股的方式,组成农村资金互助社。此举为农民融资开辟了新通道。《办法》规定,农村资金互助社是由农民、农村小企业和农民专业合作社社员自愿入股组成,由符合银行业监管部门规定要求的10名以上社员发起,银行业监管部门批准成立的新型农村金融服务机构。此前,农村资金互助社已在我国多个地方试点。2008年7月,浙江第一家农资互助社在玉环县珠港镇成立,苏光锋等17户村民募集股金51万元成立了九山农村资金互助社,目前,该合作社运作良好。
  记者从省工商局了解到,农村资金互助社在具体登记制度的安排上,有一些特殊规定。比如,农村资金互助社实行属地登记制度,不论投资主体性质和注册资本额度,均由当地县(市、区)工商部门登记;其只能为自己的社员提供存款、贷款、结算等业务,不能设立分支机构。同时,农村资金互助社实行特殊的准入和退出政策,在办理开业登记前,应经银监局或银监分局核准并领取金融许可证,凭金融许可证向工商部门申请注册登记,在办理注销登记前,应经过原审批机关的核准。另外,《办法》还规定,农村资金互助社在乡(镇)设立的,注册资金不低于30万元;农村资金互助社在村设立的,注册资金不低于10万元。
  省工商局局长郑宇明表示,《办法》的出台,标志着我省通过制度创新催生出了农村互助型的贷款力量,在促进农民增收、农业发展和农村繁荣、支持农民专业合作社深化改革上迈出了坚实的一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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