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丽水市莲都区出台《规模化畜禽养殖项目审核和用地审批办法》,为规范当地规模化畜禽养殖行为,做好养殖用地审批工作,提供了符合本地实际的制度保证。
该《办法》集中体现了三项原则:一是节约用地,明确规定规模化畜禽养殖用地应尽可能利用废弃地和荒山荒坡等未利用地,不占或少占耕地,禁止占用基本农田,鼓励“畜牧进山、养殖上山”;
二是方便群众,规模化畜禽养殖场建设项目审核和用地审批由乡镇(街道)全程代办,相关部门对养殖场址进行联合现场堪察,审核、审批和代办过程不收费用;
三是用地监管,当事人擅自改变养殖用地性质或扩大用地面积,改变建筑层次、建筑高度和建筑结构及破坏耕作层的,将被处罚,情节严重的,项目立项和用地审批文件予以撤销。 (泮 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