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B3版:浙江水域管理特刊

水域管理篇

  •   我省水域资源有限,只占陆域面积的6.4%。水域在防洪、排涝、蓄水、航运、生态环境等方面具有十分重要的功能和作用。近年来,经济发展与水域保护的矛盾日益突出,水域管理面临不少难题,主要为社会对水域功能缺乏认识,保护意识淡薄;擅自填埋、覆盖水域、弃置垃圾等,导致水域的防洪、排涝、景观等功能遭破坏;建设项目占用水域问题突出,其中以道路及各类开发区建设占用水域数量为多;水域占用总量未能得到有效控制;水域占用管理制度不够完善。因此,进一步规范和加强水域占用管理十分必要。
      为了保护好我省有限的水域资源,2006年5月1日,省政府出台了我国第一个专门规范建设项目占用水域行为的政府规章《浙江省建设项目占用水域管理办法》,旨在控制和规范水域占用,确保行洪安全,充分发挥水域多种功能,促进经济社会的可持续发展。
    浙江省对加强水域管理的举措
    1、加大宣传力度,提高全民特别是领导干部的水域保护意识。2、出台《浙江省建设项目占用水域管理办法》,将水域保护纳入法制轨道。3、编制水域保护规划,明确不同区域基本水面率。4、按照重要水域与非重要水域和基础设施与非基础设施分类严格管理。5、全面实施水域占补平衡制度。6、加大监管力度,实行长效管理。
    占补平衡
      占补平衡是指建设项目占用水域采取“谁占用,谁补偿”、“占用水域、补偿水域”、“占用多少、补偿多少”的方法,以保持水域率,维护水域功能。
    占补平衡的补偿类型
      实物型的水域占补平衡。即建设项目占用多少水域,就需要自行兴建替代水域工程补偿多少水域水面,保持区域水面率的总量平衡,保证不减弱区域水域功能;
      货币方式的占补平衡。即在建设单位或个人确实无力兴建替代工程的情况下,基于水域的功能、水域占用的损失、水域补充的代价可以货币化的性质,允许占用者以货币形式补偿其占用的水域,由水行政管理部门代为建设水域功能替代工程,实现占补平衡。
      是不是交了钱就能占用水域?
      《浙江省建设项目占用水域补偿费征收标准》的制定(以下称《标准》)在原各地收费标准的基础上有较大幅度的提高,但在绝大部分情况下,还不能充分体现用地价格这一因子。
      也就是说,《标准》制定的占用水域补偿费,在绝大部分情况下,低于实际被誉为占用的水域的价值,通过收取占用水域补偿费是不能完全补偿被占用的水域达到占补平衡的。因此,在审批中,首先要考虑实物型的占补平衡,也就是占用多少水域,就近就地补偿多少水域;在确实无法实施实物型的占补平衡的前提下,才考虑收费。
      各地在审批中要严格把关,防止在审批中不首先考虑实施实物型的占补平衡,而以收费来代替水域的占补平衡的情况。
      李四在A地区的建设项目占用了水域,是否可以等建设项目完成后,在B地区采取替代补偿措施?
    《办法》规定,水域占补平衡必须遵循以下几个基本原则:
      1、就近补偿为主、异地补偿为辅的原则。也就是说,在A地区占用了水域,首先必须考虑的是在当地实现面积及功能等的占补平衡,其次才能考虑在更大范围内实现水域的占补平衡。
      2、确保基本水面率的原则。在A地区的现行水面率低于规划所确定的基本水面率时,不能在B地区实施占补平衡。
      3、先补后占或同时完成的原则。建设项目占用水域的,应当先行或者同步完成建设替代工程或采取功能补救措施。
      综合上述几个原则,李四的项目占用A地区的水域后,必须首先考虑在A地区实行占补平衡,而且占补平衡工作需要在建设项目开始之前或同时完成。
      张三的一个建设项目需要临时占用水域,审批时要注意哪些事项?
      按照《办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建设项目临时占用水域的审批需要注意以下几点:1、项目业主应当向水行政主管部门提出临时占用水域承诺书,并经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同意。2、临时占用水域承诺书应当载明的主要内容包括:占用期限、范围、用途、方式、恢复措施及其费用等。3、临时占用的期限为2年,期满必须恢复水域原状。如果期满确需继续占用的,只允许延期1次,延期不超过1年。
    分类管理
      分类管理是指按重要水域与非重要水域和基础设施建设项目与非基础设施建设项目实行管理;它较好地处理了经济建设与水域保护之间的关系。这是《办法》规定的基本原则之一和新的制度创设。
      为什么对水域不能不开发或少开发,而是选择分类管理的方式?
      我国是一个发展中国家,经济要发展,一些建设项目占用水域也是不可避免的。为了贯彻《防洪法》等水法法规,做到在保护中求发展,在发展中有保护,有必要在涉水项目审批的制度创设上有突破和创新。从审批实践来看,涉水建设项目或多或少都会占用水域,对河道行洪等带来影响,如果只要履行审批手续,什么项目都可以上的话,其结果必然是水域急剧减少、防洪压力越来越大、水环境更加恶化。基于上述认识,《办法》对涉水项目按重要水域与非重要水域和基础设施与非基础设施项目进行分类管理。
      医院、学校也是基础设施,应该可以占用水域吧?
      通常意义上讲,医院、学校等的确是基础设施,但是,在水域管理范畴内对是否属于基础设施的界定是从工程项目是否必要且必须占用水域出以考虑的。
      为了保护水域,我们对建设项目的审查审批,首先要考虑的是这个项目是否有必要占用水域,只有在经过勘查调研必须占用水域的情况下,才能占用水域。
      对于是否有必要占用水域的把握,则主要从建设项目在地理条件、资源环境、技术能力、经济因素、总体布局等方面综合考虑而定的。指导思想是要从不占用或少占用去分析,而不仅仅是占用了有多少影响来确定。显而易见,医院、学校并非必须占用水域,从地理条件、资源环境、技术能力、经济因素、总体布局等任何一个因素考虑,医院、学校离开水域范围建设,都不会对建设经营产生重大的不良影响。
      房地产等非基础设施建设项目是不是一律不得占用重要水域?
    《浙江省建设项目占用水域管理办法》明确规定:1、非基础设施建设项目一律不得占用重要水域,从严控制房地产开发、商业旅游开发等非基础设施建设项目占用水域;2、基础设施建设项目一般不得占用重要水域;确需占用的,应当依照本办法的有关规定办理审批手续。
      基础设施是指为维持人们基本生活需要所提供的必要设施和服务,包括:铁路、机场、公路、桥梁、码头、电力、电信、供水、引水、水利等。
      重要水域是《浙江省建设项目占用水域管理办法》规定必须实行严格保护的水域管理范围,《办法》规定以下九大类为重要水域:
    1、风景名胜区、自然保护区内的水域;2、城市规划区内维护生态功能的主要水域;3、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的水域;4、蓄滞洪区内的水域;5、省级河道;6、行洪排涝骨干河道;7、10万立方米以上的水库;8、50万平方米以上的湖泊;9、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重要水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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