村委会未提请村民会议讨论决定,擅自与他人签订毛竹山承包合同,引起了村民的强烈不满。日前,浦江县法院判决被告浦江县檀溪镇某村委会与另一被告毛某签订的承包协议书无效。
2002年5月10日,该村委会召开村委会议,决定出让该村的毛竹山承包权。会后在未进行公开招标的情况下,村委会与时任村委会成员的毛某签订了承包经营毛竹山(面积为200亩)的协议书,而承包费仅象征性地向毛某收取了1.1万元。
几年下来,当初的1.1万元承包费却始终未有变动,这使得其他村民日渐不满。村民们感觉到这严重损害了本村的集体利益,于是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裁定该承包合同无效。
说法:该村的毛竹山承包经营方案是未经村民会议讨论决定而作出的,两被告签订的承包协议书,违反了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第十九条第(六)项:涉及村民的承包经营方案,村民委员会必须提请村民会议讨论决定,方可办理之规定。且本案中毛某所交的承包费用又明显过低,损害了村集体的利益。故签订的承包协议书被判无效。
(胡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