助人时意外死亡,损失由谁承担?3月 15日,山东省无棣县法院对这样一起案件作出判决,判令受益人赔偿死者家属29万元。
去年 7月27日上午,无棣县某村村民张华和儿子开着三轮车运送种猪,在县城发生交通事故。儿子将张华送到医院治疗,独自无力将种猪运回家,就请求同村人王忠前来帮忙。王忠立即赶到现场。因天气炎热,种猪脾气暴躁,王忠主动到三轮车的车斗里照看种猪。谁知在三轮车开出100米左右时,种猪突然冲向王忠,将他掀下车斗摔倒在公路上。虽经医院长期治疗,王忠还是在今年1月6日不治身亡。
1月8日,王忠的家人将张华诉至法院,要求支付住院费、医疗费、死亡赔偿金、丧葬费、精神损害抚慰金等各项损失54.5万元。法院经审理认为,王忠无偿给张华一家帮忙,属于助人为乐。根据有关法律规定,助人为乐发生意外的,受益人应给予赔偿。但王忠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应知道货运三轮车斗内不能坐人,对于意外的发生也有一定过错。因此,法院判决张华赔偿王忠家属29万元。(摘自《大众日报》 吴允波 王海鹏 蔡晓磊/文2010年3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