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后的沈某,其所在村需拆迁,村里出台政策:拆迁户可得到80平方米的住房补偿,年满25周岁的未婚男子可得到3个“人头”(即本人、妻子和婚育子女)的安置补偿,而离婚的只能得到本人的拆迁补偿。请问:村委会的规定合法吗?
说法:农村的土地征用是根据村委会与征用单位签订协议实施的。但以性别、年龄甚至婚姻状况去决定补偿份额的“土政策”,显然不合乎“征用耕地的安置补偿费,按照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计算”的法律规定。
今年5月15日,国务院办公厅出台规定,要求“加强对征地实施过程的监管,确保征地补偿费用及时足额支付到位,防止出现拖欠、截留、挪用等问题。征地涉及到拆迁农民住房的,必须先安置后拆迁。”
7月9日,国土资源部又下发了通知,要求“按确定的征地补偿方案,及时足额支付,直接支付给农民个人。”所以,村委会作出的规定,既不公平、不科学,也不合法、不合理。因此,沈某因离婚而受到不公平的待遇,可根据上述法规向镇政府提出申诉,或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周志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