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者按
近日,农业部部长韩长赋签署今年第2号农业部令,正式发布《农业机械事故处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2011年3月1日起,该办法将正式施行。新出台的《办法》对农机事故处理中的报案受理、勘查、认定复核、赔偿
调解等环节作出了明确规定,现
摘登如下。
报案、受理要及时准确
发生农机事故后,农机操作人员和现场其他人员应当立即停止农业机械作业或转移,保护现场,并向事故发生地县级农机安全监理机构报案;造成人身伤害的,还应当立即采取措施,抢救受伤人员;造成人员死亡的,还应当向事故发生地公安机关报案。因抢救受伤人员变动现场的,应当标明事故发生时机具和人员的位置。
发生农机事故,未造成人身伤亡,当事人对事实及成因无争议的,可以在就有关事项达成协议后即行撤离现场。
发生农机事故后当事人逃逸的,农机事故现场目击者和其他知情人应当向事故发生地县级农机安全监理机构或公安机关举报。接到举报的农机安全监理机构应当协助公安机关开展追查工作。
农机安全监理机构接到事故报案,应当记录报案方式、报案时间、报案人姓名、联系方式、农机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农业机械类型、号牌号码、装载物品等情况。
接到事故现场报案的,县级农机安全监理机构应当立即派人勘查现场,并自勘查现场之时起24小时内决定是否立案。经核查农机事故事实存在且在管辖范围内的,农机安全监理机构应当立案,并告知当事人。
现场勘查需做好这些事
农机事故应当由两名以上农机事故处理员共同处理。农机事故处理员处理农机事故时,应当佩戴统一标志,出示行政执法证件,到达现场后,应当立即组织抢救受伤人员;保护、勘查事故现场,拍摄现场照片,绘制现场图,采集、提取痕迹、物证,并制作现场勘查笔录;对涉及易燃、易爆、剧毒、易腐蚀等危险物品的农机事故,应当立即报告当地人民政府,并协助做好相关工作;对造成供电、通讯等设施损毁的农机事故,应当立即通知有关部门处理;确定农机事故当事人、肇事嫌疑人,查找证人,并制作询问笔录;登记和保护遗留物品。
参加勘查的农机事故处理员、当事人或者见证人应当在现场图、勘查笔录和询问笔录上签名或捺印。当事人拒绝或者无法签名、捺印以及无见证人的,应当记录在案。
检验、鉴定可委托专门机构
农机安全监理机构可以对事故农业机械进行检验,需要对事故当事人的生理、精神状况、人体损伤和事故农业机械行驶速度、痕迹等进行鉴定的,农机安全监理机构应当自现场勘查结束之日起3日内委托具有资质的鉴定机构进行鉴定。
农机事故处理员在现场勘查过程中,可以使用呼气式酒精测试仪或者唾液试纸,对农业机械操作人员进行酒精含量检测,检测结果应当在现场勘查笔录中载明。发现当事人有饮酒或者服用国家管制的精神药品、麻醉药品嫌疑的,应当委托有资质的专门机构对当事人提取血样或者尿样,进行相关检测鉴定。检测鉴定结果应当书面告知当事人。
农机安全监理机构应当自收到书面鉴定报告之日起2日内,将检验、鉴定报告复印件送达当事人。当事人对检验、鉴定报告有异议的,可以在收到检验、鉴定报告之日起3日内申请重新检验、鉴定。重新检验、鉴定以一次为限。
伤员救助规定更明确
发生农机事故,需要抢救治疗受伤人员的,抢救治疗费用由肇事嫌疑人和肇事农机所有人先行预付。
投保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的拖拉机发生事故,因抢救受伤人员需要保险公司依法支付抢救费用的,事故发生地农机化主管部门应当书面通知保险公司。抢救受伤人员需要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垫付费用的,事故发生地农机化主管部门应当通知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管理机构,并协助救助基金管理机构向事故责任人追偿。
农机事故造成人员死亡的,由急救、医疗机构或者法医出具死亡证明。尸体应当存放在殡葬服务单位或者有停尸条件的医疗机构。对农机事故死者尸体进行检验的,应当通知死者家属或代理人到场。需解剖鉴定的,应当征得死者家属或所在单位的同意。
事故认定书要送达当事人
农机安全监理机构应当自现场勘查之日起10日内,作出农机事故认定,并制作农机事故认定书。对肇事逃逸案件,应当自查获肇事机械和操作人后10日内制作农机事故认定书。对需要进行鉴定的,应当自收到鉴定结论之日起5日内,制作农机事故认定书。
农机事故认定书应当由事故处理员签名或盖章,加盖农机事故处理专用章,并在制作完成之日起3日内送达当事人。
逃逸农机事故肇事者未查获,农机事故受害一方当事人要求出具农机事故认定书的,农机安全监理机构应当在接到当事人的书面申请后10日内制作农机事故认定书,并送达当事人。农机事故认定书应当载明农机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受害人情况及调查得到的事实,有证据证明受害人有过错的,确定受害人的责任;无证据证明受害人有过错的,确定受害人无责任。
农机事故成因无法查清的,农机安全监理机构应当出具农机事故证明,载明农机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当事人情况及调查得到的事实,分别送达当事人。
当事人对农机事故认定有异议的,可以自农机事故认定书送达之日起3日内,向上一级农机安全监理机构提出书面复核申请。
赔偿调解需共同申请
当事人对农机事故损害赔偿有争议的,可以在收到农机事故认定书或者上一级农机安全监理机构维持原农机事故认定的复核结论之日起10日内,共同向农机安全监理机构提出书面调解申请。
农机安全监理机构调解农机事故损害赔偿的期限为10日。参加调解的当事人一方不得超过3人。调解涉及保险赔偿的,农机安全监理机构应当提前3日将调解的时间、地点通报相关保险机构,保险机构可以派员以第三人的身份参加调解。经农机安全监理机构主持达成的调解协议,可以作为保险理赔的依据。
赔付款由当事人自行交接,当事人要求农机安全监理机构转交的,农机安全监理机构可以转交,并在农机事故损害赔偿调解书上附记。农机事故损害赔偿费原则上应当一次性结算付清。对不明身份死者的人身损害赔偿,农机安全监理机构应当将赔偿费交付有关部门保存,待损害赔偿权利人确认后,通知有关部门交付损害赔偿权利人。
及时上报事故情况
省级农机安全监理机构应当按照农业机械化管理统计报表制度按月报送农机事故。农机事故月报的内容包括农机事故起数、伤亡情况、直接经济损失和事故发生的原因等情况。
发生较大以上的农机事故,事故发生地农机安全监理机构应当立即向农业机械化主管部门报告,并逐级上报至农业部农机监理总站。每级上报时间不得超过2小时。必要时,农机安全监理机构可以越级上报事故情况。
农机事故发生之日起7日内,事故造成的伤亡人数发生变化的,应当及时补报。
农机安全监理机构应当每月对农机事故情况进行分析评估,向农业机械化主管部门提交事故情况和分析评估报告。
农业部每半年发布一次相关信息,通报典型的较大以上农机事故。省级农业机械化主管部门每季度发布一次相关信息,通报典型农机事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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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机事故的分类
农机事故分为特别重大农机事故、重大农机事故、较大农机事故和一般农机事故:
特别重大农机事故:是指造成30人以上死亡,或者100人以上重伤的事故,或者1亿元以上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重大农机事故:是指造成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或者50人以上100人以下重伤的事故,或者5000万元以上1亿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较大农机事故:是指造成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上50人以下重伤的事故,或者1000万元以上5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一般农机事故:是指造成3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下重伤,或者1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事故处理演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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