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B1版:文摘

农产品加工企业税负有望减轻

  日前,国税总局发布了《关于部分行业试行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管理办法的公告》(征求意见稿),拟在部分行业试点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统一进项税抵扣率和销项税征收率。此举将大大减轻农产品加工企业的增值税负担。
  国税总局明确,将在液体乳及乳制品制造和食用植物油加工行业率先试点进项税额核定扣除办法,同时将农产品进项税额扣除率由现行的13%修改为纳税人再销售时货物的适用税率,即纳税人销售的货物适用13%税率的,则扣除率为13%,纳税人销售的货物适用17%税率的,则扣除率为17%。
  据了解,目前,我国的农产品初加工企业主要原材料的购进普遍按13%的扣除率进行进项税抵扣,但在销售产品时则按17%的增值税率征收销项税,“高征低扣”使农产品加工企业多承受了4个百分点的增值税税负,而普通工业企业是销项税征17%进项税抵扣17%,这显然对农产品加工企业不尽公平。为此,农业领域人士一直呼吁将进销项税率统一。
(摘自《四川农村日报》 沪闻/文 2011年8月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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