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桩农房在村里交易,双方签了协议后,卖方反悔,买方拒不腾房,双方当事人多次找到村委会、镇政府要求调解,但均以失败告终。最后,双方走进法院的大门……
户口农转非 农房闲置找卖主
王某系非农业人口,诸暨人,其妻子李某的户口于1994年迁到市区,其夫妇二人在村里有宅院一座,内有五间房屋。90年代,村里实行农转非,王某夫妇转为居民户口,当时村里的普遍做法是不收回宅基地,直至房屋自然毁损为止。但在此过程中,村里不会给居民继续规划、新批、重建宅基地,所以王某夫妇一直享有该房屋的产权。
2009年,王某夫妇考虑自己长年不在村里住,房子也一直空着,便找村主任,让其帮忙联系,想将房子卖掉。同组村民李某家的老宅基地村里规划要收回,重新规划的宅基地还未建新房,村主任便上门询问李某,李某反复考虑后,同意购买王某的房子。2010年4月份双方签订了一份协议,王某夫妇将村里的院子房屋卖给了李某,李某支付了8万元价款。协议签订后,李某便将钱付给王某夫妇并对房屋作了修缮,同年5月,搬进这幢农房居住。
卖房的要毁约 买房的不理睬
几个月后,王某夫妇二人反悔想收回房子,通过各种途径与李某协商,李某坚决不同意。于是双方找到了村委会,村主任认为当时办理的手续没有问题,协议也是有效的,就说服双方按照原来合同的约定来履行。但王某夫妇认为,房屋的买卖违反了宅基地禁止买卖的规定,同时也没有办理更名手续,于是坚持要收回房子,李某的情绪也异常激动,最后调解失败。
今年7月,王某夫妇将李某夫妇诉至法院,要求撤销双方签订的协议,理由是双方的协议是宅基地买卖,违反了法律规定。
双方争论的焦点是:王某坚持双方是买卖宅基地,违背了法律的强制性规定,协议无效,要收回房子。李某坚持双方是房屋买卖,而且协议已履行,且已居住了近一年,自己原来的老房子完全不能居住,此房子是一家人生活的基本保障,坚决不同意解除协议搬离房子。
法庭相见 最终和解
在开庭时,李某委托的罗律师先亮明观点,指出王某坚持双方是买卖宅基地的说法是错误的,双方的协议并未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并出示同类案件上级法院的生效判决书,让王某明白双方签订的协议并不必然无效。
在庭审后调解时,李某同意与王某调解。双方最终达成了解除协议:王某3天内退还李某购房款8万元,另外再补偿李某2万元损失,李某于2011年底将房屋返还给王某,事情得以圆满解决。
罗律师认为,农村纠纷的发生,很多是因为村民对相关法律规定认识不足或是存在误解。签协议时要慎重考虑,避免不必要的纠纷。
绍 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