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A8版:法制

水稻减产原是“采光权”受侵害

  同品种同方法种植的水稻,收成却要比别人少一半还多,63岁的宁波老农蒋某认为是稻田边的厂房和围墙挡住了阳光,使农作物无法正常生长从而导致减产,近日他将该公司告上了法庭。
  蒋某诉称,当地某机械公司在他1.2亩承包田的南面与西面建造高围墙和高厂房,直接对田里农作物的采光、通风和排水造成影响。
  去年10月,他发现自己承包田里的晚稻与别人所种品种相同长势却截然不同,别人的晚稻抽穗整齐,谷粒橙黄饱满,而自己承包田里的晚稻却是抽穗不齐,抽出的稻穗多不结实,有的甚至不抽穗,瘪谷特多。根据鄞州区农业技术推广中心分析评估,蒋某的晚稻减产量估计在60%以上。经多次协商无果,蒋某一纸诉状将该公司告上法庭,要求对方赔偿剩余27年承包期内该农田种植水稻的减产损失共计18273.6元。
  分析:法院审理认为,相邻各方应该根据方便生产、公平合理的原则来处理相邻关系,机械公司建造厂房经过合法审批、规划手续,本身没有过错。但是建造的厂房和围墙对相邻农田内作物的采光、通风、排水等造成妨碍而产生的损失,机械公司要承担赔偿责任。法庭一审判决机械公司赔偿原告蒋某去年晚稻减产损失400元,同时赔偿蒋某因农田通风、采光等受妨碍所造成的损失2000元。
曹美丽 范宏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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