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美国食品及药品管理局(FDA)宣布,将于2012年向进口食品到美国的进口商,以及美国本土及外国食品设施开征使用费,该法规将于10月1日生效,直至2012年9月30日止。
按照新规要求,征收使用费有三种情况:一是食品设施再巡查。该局在巡查时若发现食品设施不合格,会再次巡查,以确定有关食品设施能否有效落实改善,以符合FDA的要求。设施如未能遵守《联邦食品、药物及化妆品法》的法定或监管规定,均会被视作不合格。二是违反回收令。若企业未执行FDA的回收令、未遵从局方指定的回收方式或未向FDA提供回收令的相关资料,该局可向其征收使用费。三是进口再检查。该局必须根据《联邦食品、药物及化妆品法》进行两次检查才会征收使用费,即以下几种情况须征费:对进口食品进行再次检验;进口商要求被扣留的货品入境;要求撤消未经检验不得放行产品的进口警报;销毁被拒入境的食品。建 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