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A8版:法制

拆房致人死 责任由谁担

  今年3月,常山县村民张某与丘某签订房屋拆除承包合同。双方约定,张某将自己一幢二层房屋及厨房承包给丘某拆除,拆除费用为5700元,拆除期间如发生工伤事故由丘某自负,张某不负责任。双方还对其他事项进行了约定。
  之后,丘某组织人员进行拆除作业。4月6日下午,丘某安排人员在二楼撬拆楼板。房主张某的叔叔、64岁的老张,也顺便来帮忙清理杂物。下午4时左右,丘某的雇员钱某用电钻撬挂梁时,挂梁从上面掉下,砸在刚从下面经过的老张的头颈上,导致老张当场死亡。
  据在场多名目击者称,钱某在撬挂梁前曾发出过安全警示,但受害人老张仍然从下面经过。事故发生后,在当地镇村干部的调解下,丘某先行支付了3万元用于处理丧葬事宜。后因对老张死亡赔偿一事不能谈妥,受害人近亲属将丘某起诉到常山法院。
  说法:公民的人身权益受法律保护。本案中丘某雇员钱某在进行危险作业时,未按规定操作,在未确保安全的前提下,用电钻撬拆挂梁,导致其掉下,砸死老张,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但因其系被告丘某的雇员,其赔偿责任由被告丘某负担。受害人老张在危险地区不顾警示仍然从挂梁下面经过以致事故发生,也有一定的过错。根据双方的过错程度,酌定双方的责任比例为6∶4。遂根据原告的诉讼请求并结合双方的过错,判决被告丘某赔偿原告因近亲属老张死亡所造成的死亡赔偿金、交通费等合计21万余元中的60%,并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2万元。
常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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