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省关注森林执委会发文对《浙江省森林城市(城镇)申报命名办法》、《浙江省森林城市(城镇)主要评价标准》和《浙江省森林城市(城镇)核查办法》进行修订。新办法自2012年1月1日起实施。
新办法对森林城市(城镇)进行了重新定义,并将森林城市(城镇)的申报范围扩大到乡(镇),进一步明确了森林城市(城镇)的申报时间是在每年的4月30日前。
新办法规定申报森林城市(城镇)应同时具备3个条件:一是必备指标达到要求,自查测评得分在90分以上。二是森林城市(城镇)建设规划必须在编制完成、通过评审的基础上,已组织实施一年以上。三是通过创建森林城市(城镇),绿化空间挖掘充分,绿化质量提升明显,森林环境变化巨大,城镇居民感受深切。
新办法对部门责任分工、通道绿化、村庄绿化作了专门要求。其中评价量化指标增加了高速公路和高速铁路等通道绿化内容,规定高速公路、高速铁路绿化率需达到95%以上,单侧宽度在15米以上。
胡月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