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常山县何家乡王青根、何新强等16户山林失火受害户,如愿领到了被告人王某给付的1万元经济赔偿款。至此,拖欠了近半年的山林火灾涉农赔偿赔付问题得到了圆满解决。
2011年3月28日,被告人王某因农事之需,组织多位民工到何家乡一山场炼山,不慎引发森林火灾。经鉴定,火灾过火林地面积145亩,经济损失10万余元。在刑事诉讼中,受灾林地的16位农户和某林业公司的承包户提出附带民事赔偿问题,双方达成协议:由王某赔偿16位农户和某林业公司的承包户经济损失7.2万余元,按协议进行分期履行。第一期赔偿为3.5万元,被告人王某在赔付了2.5万元后,尚欠1万元未付。2011年9月,常山县法院以失火罪判处被告人王某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二年。
刑事案件审结后,王某总以家境困难为由迟迟不能履行。春节期间,在法官的耐心劝导下,被告人王某终于想办法交上了拖欠的1万元赔偿款。 刘建华
链接:在现实生活中,人们常常对刑事责任与民事赔偿责任之间的关系有这样的错误认识,即当事人承担了刑事责任就可以不承担民事赔偿责任,或是减轻民事责任;承担了民事赔偿责任就可以减轻甚至免除刑事责任。其实,这样的认识是错误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77条规定:“被害人由于被告人的犯罪行为而遭受物质损失的,在刑事诉讼过程中,有权提起附带民事诉讼;如果是国家、集体财产遭受损失的,人民检察院在提起公诉的时候,可以提起附带民事诉讼。”据此,本案中,虽然被告负刑事责任被判获刑,但同样有义务承担民事赔偿的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