嘉兴的张先生来信咨询:我今年60多岁了,是养鸡专业户,因种种原因养鸡场破产了。最近,我应聘到镇里的一家养鸡场当上了技术员。我要求场方给我保工伤等各种社会保险,场里向有关部门申请,却被告知,场里雇用60岁以上的人,形成的是劳务关系,不是劳动关系,不能享受工伤等社会保险待遇。请问,这样的说法对吗?
说法:省法律援助中心胡立平律师答复:劳动关系是指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为其成员,劳动者在用人单位的管理下提供有报酬的劳动而产生的权利义务关系。《劳动法》、《劳动合同法》并未将超过退休年龄人排除在调整范围之外。
男60、女55周岁,是职工享受退休养老保险等福利年龄,而不是限制其工作的年龄。劳动者超过退休年龄,享受养老保险待遇或领取退休金的,继续与用人单位的用人关系应定性为劳务关系。对于超过退休年龄未享受养老保险待遇或领取退休金的,与用人单位的关系可为劳动关系。
因此,劳动者是否超过60周岁不是考量的条件。用人单位招用年过60岁,但没享受养老保险待遇、没领取退休金的农民,应当给他们保工伤等社会保险。他们在工作中受到事故伤害或患职业病时应当依法认定为工伤。
对此,最高法院在《关于超过法定退休年龄的进城务工农民因工伤亡的应否适用〈工伤保险条例〉请示的答复》中有明确说法:用人单位聘用的超过法定退休年龄的务工农民,在工作时间内、因工作原因伤亡的,应当适用《工伤保险条例》的有关规定进行工伤认定。
小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