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A2版:要闻

惠农政策百问

  问:农民专业合作社可享受哪些用地用电优惠政策?  答:农民专业合作社生产经营等非农建设用地,在符合城镇规划的前提下,可依法优先安排用地指标;对农民专业合作社创办养殖小区和从事农产品临时性收购、初加工时占用的临时性用地,可依法办理临时用地手续;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期限5年以上并签订流转合同、经营面积100亩以上的农民专业合作社,允许在其流转土地范围内按流转面积5‰左右比例使用农业生产服务的临时性配套设施用地。农民专业合作社从事种植业、养殖业用电执行浙江省电网销售电价分类普通工业用电中的农业生产用电类电价。
  问:对农民专业合作社政府有哪些用人鼓励政策?  答:《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促进农民专业合作社提升发展的意见》规定,鼓励科研人员、农技推广人员、供销合作社和信用合作社人员到农民专业合作社任职、兼职或担任技术顾问,建立长期合作关系。鼓励农业科技人员和大中专毕业生到农民专业合作社工作,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签订劳动合同,参加各类社会保险。在专业技术资格评价中,对在农民专业合作社工作的农业科技人员和大中专毕业生给予适当倾斜。鼓励聘用期满后的大学生“村官”选择到农民专业合作社就业工作。各级人力社保部门所属人才交流机构要为在农民专业合作社就业的大学生免费提供保管人事档案、办理集体户口、挂靠党团组织关系等服务。从2011年起,每年推出示范性农民专业合作社就业岗位500个,用于招聘高校毕业生,省财政对示范性农民专业合作社招聘的高校毕业生给予连续两年经费补助。
  《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鼓励和支持大学毕业生从事现代农业的若干意见》规定,一是对符合一定条件的大学毕业生在省、市示范性农民专业合作社工作的,或者牵头兴办农民专业合作社的,省财政给予补助,欠发达县(市、区)每人每年分别补助1万元,对在其他县(市、区)每人每年分别补助0.5万元,连续补助3年。二是在农业继续教育、农业科技项目立项、农业成果审定等方面,享受我省基层农技推广机构科技人员同等待遇。符合专业技术资格申报条件的,可优先申报相应专业技术资格。三是直接从事农业生产经营3年以上的,报考事业性质的县(市、区)和乡镇农技(农经)干部的,在同等条件下优先录用。对从事基层农技服务工作3年以上的、群众满意的大学毕业生,可以采取定向公开招聘的方式充实到县乡级农业公共服务机构。四是在同一单位连续工作满1年,按有关规定参加社会保险并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其工作时间可计算为实际缴费年限,其服务年限可计入基层工作经历,计算为专业工作年限。五是农村金融机构列入农村信用等级评定范围,简化贷款手续,给予利率优惠。农业政策性担保公司在农业小额担保方面优先支持。政策性农业保险公司把支持对象生产的品种作为重点参保对象。六是县级农业等主管部门优先提供土地流转服务,确定人员联系帮助解决生产经营中出现的问题,纳入创业创新实用人才培养计划,搞好创业知识培训。七是各级人力社保部门所属的人才交流机构,凭聘用合同或营业执照,免费为从事现代农业的大学毕业生保管人事档案。其户口关系可以转到当地人才交流机构的集体户,也可以转到当地城镇亲友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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