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省政府出台了哪些农机化扶持政策?
答:一是对购置补贴产品目录内农业机械的农民和农业生产经营服务组织给予补贴;二是对本省应用水稻机械化插秧、油菜机收获作业的农民给予作业环节补贴。三是对接受一定规模(服务面积达到500亩以上)的植保、粮食、农机等合作社病虫害统防统治的农民给予补贴。四是对高耗能农业机械按规定报废的进行经济补偿,2012年起先行对高耗能拖拉机报废安排补偿。
问:农业机械购置补贴和高能耗拖拉机报废补偿的对象有哪些?补贴标准是多少?
答:农业机械购置补贴对象是本省籍农牧渔民、农场(林场)职工、直接从事农机作业的农业生产经营组织(包括农民专业合作社、村经济合作社和农场)。补贴标准:(1)中央资金实行定额补贴,购置同一种类、同一档次的机具,实行统一的补贴标准;中央资金补贴额度原则上不高于补贴机具近三年市场平均销售价格的30%;对趋于饱和或在农业生产中普及率较高的机具,适当降低补贴标准。单机补贴额不超过5万元。中央资金补贴额将根据产品市场实际销售价格变动而调整,当补贴产品实际销售价格过低导致原确定的补贴额过高时,将及时调整,并按调整后的补贴额结算。(2)省、县(市、区)补贴资金主要用于水稻插秧机、粮食烘干机的累加定额补贴,累加补贴部分不超过购机额的30%。省、县(市、区)补贴资金省与县(市、区)财政继续按以下比例承担:欠发达地区,补贴资金由省财政承担70%,县(市、区)财政承担30%;其他地区由省财政承担40%,县(市、区)财政承担60%。
高耗能拖拉机报废补偿的对象是本省籍从事农业生产经营的组织和个人所有的拖拉机(包括手扶拖拉机、轮拉机、履带式拖拉机和拖拉机运输机组),在本省农机主管部门办理注册登记,参加年度安全技术检验,按规定办理报废手续的,均可申请享受经济补偿。纯农田作业拖拉机在2012年6月30日以前已达到报废条件但未办理注册登记的,可凭村和乡镇政府权属证明申请报废经济补偿。补偿标准:14.7kw以下拖拉机1500元/台,14.7kw(含)以上拖拉机3500元/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