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A8版:法制

女儿继承父母财产 娘舅还做了见证人

法院却说遗嘱无效

  •   近日,余姚市法院判了一桩遗嘱纠纷。为了父母留下的3间老屋和两份遗嘱,6个姐姐和1个弟弟对簿公堂。
    父母都留下遗嘱
      这7个姐弟中年纪最大的71岁,最小的55岁,父母省吃俭用将他们拉扯大。
      6个女儿非常孝顺,她们常常拿出部分工资补贴家用,即使成家后也是如此。
      父母年老后,生病住院十有八九都是几个女儿负责,其中三女儿阿琴最贴心,事事亲力亲为。
      因为婆媳矛盾,老人在儿子家住得不是很舒服,每次受气出走。
      一次因为吃杨梅,老两口又跟儿子儿媳妇闹得不愉快,一气之下又搬进老房子住。
      此时,父母已是90岁高龄,年老体弱,生活不能自理,昼夜需要人服侍。阿琴把照顾父母的活儿揽了下来。
      在阿琴的悉心照料下,2007年2月,老父亲以98岁高龄离世。
      去世前,老父亲叫来妻弟阿忠交代后事,并由阿忠全程进行了录音:“这几年都是几个女儿在照顾,尤其是三女儿,因此,我要把房子留给对我负责到底的人……”
      阿忠见证了全过程,并在录音之后,将复读机连同磁带,交由侄子阿宝保存。
      2008年5月,老太也叫来弟弟阿忠替他代写遗嘱,将房子留给三女儿。阿忠又找了邻居阿强共同见证。
      去年4月,93岁的老母亲去世。
    法院判决遗嘱无效
      “三妹阿琴一家三口现在还蜗居在24平方米的房子里,她悉心照顾父母生活,没有她的主动服侍,父母恐怕也不会如此高寿……”大姐及其他的几个姊妹对于父母的遗嘱都没有意见。
      但小弟不答应:“按照农村的风俗,家产都由儿子继承的。”
      弟弟不服,把老屋的自来水表拆了,断了水。
      村里多次调解不成,几个姐姐都很气愤,遂一纸诉状将弟弟告上了法庭。
      结果让6个姐妹无法理解,余姚法院判决认定两份遗嘱都无效,此案按照法定继承分配遗产。
    遗嘱无效依据何在
    为什么?主审法官说,陈某夫妇留下的遗嘱,一份是代书遗嘱,一份是录音遗嘱。代书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由其中一人代书,注明年、月、日,并由代书人、其他见证人和遗嘱人签名,但有几类人是不能作为见证人的,比如有继承权的人。娘舅阿忠便在此列,他是继承法规定的第二顺序的继承人。
      因此,陈家老母亲留下的代书遗嘱虽有两名见证人签名,但娘舅阿忠不符合见证人的法定条件,因此法律认可的见证人实际上只有阿强一人,这份代书遗嘱因为没有达到两名见证人的形式要件而无效。
      陈家老爷子临终前留下的录音遗嘱,也存在同样的问题。
      几个女儿对此虽然无奈,但是为了体现父母的意愿,她们纷纷表示放弃自己应得的份额,让给阿琴。最终,因三女儿阿琴更多地尽了赡养老人的义务,法院在分配财产份额时酌情考虑,判决由三女儿继承十分之九,由儿子继承十分之一。 余法

    分享到微信朋友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