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我国目前实行“乡财县管”的背景下,乡镇一级政府是否还需设立预算?近日提交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27次会议审议的预算法修正案草案二审稿明确,国家实行一级政府一级预算,乡镇一级政府也要设立预算。
我国现行预算法规定,“国家实行一级政府一级预算,设立中央,省、自治区、直辖市,设区的市、自治州,县、自治县、不设区的市,市辖区,乡、民族乡、镇五级预算”。但同时指出,“不具备设立预算条件的乡、民族乡、镇,经省、自治区、直辖市政府确定,可以暂不设立预算”。
而此次提交审议的草案删除了“不具备设立预算条件的乡、民族乡、镇,经省、自治区、直辖市政府确定,可以暂不设立预算”这一款规定。
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副主任委员洪虎在作预算法修改情况汇报时说,在调研中不少地方提出,乡镇作为一级政府,都应当设立预算,“乡财县管”只是提高财政资金使用管理水平的一种措施,不能改变乡镇预算的性质。乡镇预算应坚持“三不变”,即乡镇预算的主体地位不变、财政资金的所有权和使用权不变,财务审批权不变。此外,根据宪法和地方组织法,乡镇政府作为一级政权组织,其履行职责需要财力保障。据此,草案二审稿规定乡镇一级均设立预算。
中国社科院财经战略研究院院长高培勇指出,设立乡镇一级预算,有助于加强我国基层政府的财政监管,防止财政资金浪费。如果不按一级财政一级政府设立预算,最大的问题政府开支缺乏自律机制,容易出现财政监管漏洞。
(据新华社 韩洁 崔清新/文2012年7月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