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A8版:法制

雇工成上门女婿离婚时讨要工钿

  案情:家住桐乡的男子席某家境贫寒,一直在赵某家开办的皮草加工作坊从事皮草小刀工。2007年6月,席某入赘赵某家,做了“上门女婿”,并于2008年9月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婚后席某仍旧在赵某家做工。
  在共同生活期间,席某与赵某及其家人的矛盾渐生。后来,赵某家人干脆把门锁换掉,以致席某无法回家。2011年7月6日,赵某以夫妻感情彻底破裂为由,诉至法院要求离婚。
  庭审中,席某同意离婚,但认为他入赘至赵家后,一直在为赵家打工,要求给付他的工资10万元,并分割入赘后家庭的共同收入。经调解未果,法院驳回了赵某的离婚诉求。
  今年6月3日,赵某再次诉至法院要求离婚。近日,经法院调解,赵某同意补偿席某在赵家的劳动报酬4万元,席某与赵某无夫妻共同财产,双方自愿离婚。
  分析:“上门女婿”即入赘,在法律上与女方嫁至男方的权利义务并无二致,即在夫妻共有财产的分割、共同债权债务的享有和负担、子女抚养教育与普通夫妻关系上是同等的。
  席某入赘赵某家并从事皮草加工,有劳动付出,但不等同于普通的劳动关系。因此,他主张劳动报酬于法无据。但是,席某与赵家其他成员在家庭劳动中对家庭作坊的付出,转化为家庭共同财产,席某可以要求分家析产。然而,席某若提起析产诉讼,必须提供充分的证据。本案中,考虑到席某对家庭的付出,经调解最终以赵家给予席某适当补偿结案。 候立伟 张建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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