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州读者程先生咨询:作为一种风俗,我们这个地方订婚收“彩礼”的现象较为普遍,而且随着人们收入的增加和物价的上涨,“彩礼”的礼金也不断增多,过去是两三千块钱,现在至少是两三万块钱,这对农民来说也是一笔不小的数字。因此,解除婚约、离婚,因“彩礼”退还的纠纷也不少。协商不成或调解不了的,当事人就上法院,可有的当事人却被法院告知过时效了,法院不予支持。最近,我的亲属王某就遇到了这种情况。请问,请求退“彩礼”有时间限制吗?
说法:程先生所说的“时间限制”,就是“诉讼时效”。“诉讼时效”是民事权利受到侵害的权利人在法定的时效期间内未行使权利,当时效期间届满时,法院对权利人的权利不再进行保护,也就是说不再支持的制度。
最高法院《关于适用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10条规定:“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如果查明属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一)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的;(二)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的;(三)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的。适用前款第(二)、(三)项的规定,应当以双方离婚为条件。”
但是,该司法解释对请求返还“彩礼”案件的“诉讼时效”没有作出特别的规定。因此,当事人请求返还“彩礼”,应当适用《民法通则》第135条规定的普通诉讼时效,即“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两年”。
根据《民法通则》第137条的规定:“诉讼时效期间从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时起计算”。因此,这两年的时间应从受害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时起计算。
具体说:1.因解除婚约请求返还“彩礼”的,应从婚约解除对方拒绝返还“彩礼”时起算;2.因解除同居关系请求返还“彩礼”的,应从双方分居对方拒绝返还“彩礼”时起算;3.因双方登记而未同居解除婚姻关系请求返还“彩礼”的,应自解除婚姻关系对方拒绝返还“彩礼”时算起。 王景龙 百权 胜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