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B1版:浙江海洋与渔业

明年渔船登记船名也要核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船舶登记办法》已于近日以农业部令公布,自2013年1月1日起施行。现行的《渔业船舶登记办法》同时废止。
  即将实施的《渔业船舶登记办法》与现行的相比,有七个方面的变化。
  一是将渔船登记地由船舶所有人可在居住地和经营地就近选择,调整为在船舶所有人户籍所在地或企业注册地办理登记,同时要求省级登记机关应根据本行政区域渔业船舶管理实际确定有关登记机关的登记权限和船籍港,并对外公告。
  二是新增渔船船名核定内容,并将其作为渔船重要管理环节之一,同时对可申请渔船船名核定的情形、核定机关、申请程序、材料要求、办理时限及有效期限等进行了明确。
  三是将渔船所有权登记和国籍登记“一并办理、互为条件”调整为“分别办理”,对于船舶所有人要求同时办理的,可以同时办理,并免予提交相同的材料。
  四是明确由渔业船舶所有人提出船舶所有权登记申请。对两个以上的个人或者法人共有的渔业船舶,由持股比例最大的共有人申请,对持股比例相同的,由约定的共有人一方申请,渔船登记机关核发的船舶所有权证书中记载的船舶所有人为申请人,同时在共有栏内注明渔船共有情况。
  五是明确渔业船舶必须申办国籍登记,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方可悬挂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旗,获得航行权利。同时规定经批准从事远洋渔业的渔船,需要加入他国国籍的,必须凭有关文件办理中止该船的中国国籍。
  六是简化优化渔船登记证书,将现行国内渔船“登记证书”和远洋渔船“国籍证书”合并为统一的“渔业船舶国籍证书”,在文本格式上予以区分不同的航行作业区域。
  七是新增了渔船光船租赁核发临时渔业船舶国籍证书,中国籍渔船以光船条件出租到境外的,渔船登记机关需征得农业部同意。
余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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