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A8版:法制

工伤赔偿有标准,诉求弃权悔已晚

  案例:村民周某的妻子在打工期间因意外事故身亡。经村委会民调组织多次调解后签订,由该公司一次性支付丧葬补助金等共计33万元,周某放弃工伤赔偿请求权。周某将妻子安葬后,无意中得知工伤死亡的赔偿标准,通过计算周某发现自己得到的赔偿与工伤赔偿标准的数额相差16万元,便找到该公司讨说法,却遭到拒绝。周某一气之下向法院起诉,要求撤销原有的协议并要求其按照规定再支付各种费用16万元。法院经过审理,依法驳回了周某的诉讼请求。
  说法:工伤赔偿标准,又称工伤保险待遇标准,是指工伤职工、工亡职工亲属依法应当享受的赔偿项目和标准。未参加工伤保险期间用人单位职工发生工伤死亡的,由该用人单位按照《工伤保险条例》规定的工伤保险待遇项目和标准支付费用。
  本案中,通过村委会民调人员调解,双方签订了一次性赔偿调解协议,且该公司已履行完毕,说明周某与该公司的权利义务已经终止。根据我国《民法通则》第59条之规定,要变更或撤销民事行为,必须符合两种情形:一种是行为人对行为内容有重大误解的;第二种是显失公平的。本案中周某是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有权处分自己的民事行为并为自己的行为承担民事责任。因此周某请求撤销与某公司签订的赔偿调解协议,不符合可撤销民事行为的法定情形,故人民法院驳回周某的诉讼请求。
田仲秋 陈金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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