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A6版:论坛

漫话农业组织化

  □童日晖
(一)
  组织化是党的十八大提出的构建新型农业经营体系的重要内容,在整个体系中起基础性作用。组织化主要衡量和反映农业的规模经营水平,劳力、土地、资金、技术是经济活动的“四要素”,各要素的多寡虽都能反映生产规模水平,但唯有组织化才能将这“四要素”按数量和结构有机组合起来,从而形成现实生产力,数量缺失或结构不良都会影响到经济组织的效率。
  经济组织,目前主要有个人独资企业、合伙制企业、公司制企业、合作社等几种形式。提高农业组织化程度,培育新型农业生产经营主体,在实践中,就是将各种组织制度特别是经济组织制度,引入到农业各产业发展和农业生产经营各环节中来。
  新型农业生产经营主体和家庭承包农户存在着对立统一关系。新型农业生产经营主体是相对于家庭承包农户而言的,但又以家庭承包农户为基础,或者说是建立在家庭承包农户基础之上的农业经营微观主体再造,目的是增强农业生产经营微观主体的活力。它和家庭承包经营并不矛盾,更不是否定家庭承包制。
(二)
  从当前来看,构成农业生产经营组织体系的新型农业生产经营主体主要有这几种形式:
  一是专业大户。其表现为经营规模大,专业从事某一种农产品的生产或经营,投入和生产以家庭人员为主,产生的方式主要通过土地流转形成,无需工商注册。这是目前浙江省商品性农产品生产的主要形式之一。
  二是家庭农场。这一组织形式最早在2008年的十七届三中全会报告中提出,在今年中央一号文件中再次被强调,并在近期引起了理论探讨和实践探索的热潮。实践中这种形式并不多,它应当具有以下特点:主要从事农业生产,包括种植业、畜牧业或农牧结合的多种经营;经过工商注册,这是它与专业大户的最大区别;出资者和从业者以家庭人员为主,这是它的核心内涵。只要具备这三点,都可以称为家庭农场。因此,家庭农场是一种农业生产组织,但并不是一种农业组织制度,是若干组织类型的“俗称”。其表现形式可以是法人的公司制企业,两夫妻或父子共同出资就可成立公司;也可以是法人的合作社,家里兄弟夫妻5个人以上就可以成立一个专业合作社;当然也可以是负无限责任的个私企业或合伙制企业。如果一定要搞出一个组织制度,个私企业的登记条件可以借鉴。
  三是合作社。合作社是一种古老的制度,甚至比公司制还要早。中国目前存在一个合作社组织体系,它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浙江称村经济合作社)、供销社、农村信用社、农民专业合作社以及手工业合作社等组成。从组织制度来看,目前只有村经济合作社和农民专业合作社出台了法律制度,规定了性质、成立条件、内部治理结构等;从数量来看,也是这二者最多,它们在全省都有3万家左右。村经济合作社(原生产大队、生产队)在改革开放前是我国农业生产的主要组织形式,实行家庭承包制后,更多的是行使农村集体资产所有者和发包者的职能。而农民专业合作社则在这10多年来的农业生产经营和服务中大放异彩。
  四是合作农场。首次出现这一名称的是去年浙江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培育新型农业生产经营主体的政策性文件,而从其内涵来看,实际上解放初土地改革中出现的农业生产合作社就是一种合作农场,只是名称不同而已。其基本特点是出资者和从业者同一,也就是说,人人都持股,人人都是农业生产者。其核心是如何解决以土地作为出资方式之一的作价问题,这一点,在2009年浙江省农业厅、浙江省工商局关于土地承包经营权作价出资农民专业合作社登记办法中已得到解决:采用内部组织成员认可的办法,也就是说,如果大家认可1亩地相当于1万元,那我出1亩地,你就要出1万元;如果大家认为1亩地只值100元,那你出1亩地,我出100元。因此,合作农场实质上是一种专业合作社,只不过这种专业合作社是包含了土地承包经营权在内的主要从事农业生产的专业合作社,它不是一种独立的经济组织制度。
  五是农业公司。其基本特点是出资者和从业者的不同一,出资者是老板,拿的是利润,从业者是工人,领的是工资。出资者中,谁出资多,谁就是董事长,赚来的钱,按出资份额进行分配。因此,产权清淅,运转高效,是现代企业制度的代表。
  六是农业行业协会。尽管目前数量不少,但它不是一种经济组织,因为成员之间不存在产权关系,是相关组织和人员共同组成的联合体。它的最大特点是一个行政区域内只能有一家同类型的协会。
(三)
  专业大户、家庭农场、专业合作社、合作农场、农业公司是构成新型农业生产经营主体的主要形式,但实际上,采用何种组织也是有讲究的,衡量的标准是哪种组织形式最能节省成本,这又跟不同的农业产业、生产规模、管理水平紧密相关。
  以专业大户和家庭农场相比较,专业大户形式最简单,流转土地就可以了,也不要配会计、出纳,最多记个流水账,产品自产自销自然也都是免税的。而家庭农场首先要注册登记,还要不定期接受工商、税务部门的检查。但家庭农场可以在银行开户,跟别人签订产销合同也有更好的信用,还可以要求有关部门给予项目支持。因此,专业大户是基础,只要有志扩大农业生产规模的,都可以采用;而家庭农场是专业大户的高级形式,培育家庭农场要优先从专业大户中来选择。
  以合作制(专业合作社和合作农场)与公司制相比较,其组织制度各有优势。从一般经济活动来看,公司制要优于合作制。虽然合作制的产生要早于公司制,但后来被公司制取代了。合作制在世界范围内辉煌了一段时期后,领域不断缩小,数量不断下降,最主要原因是经营机制不佳。合作制讲究的是公平,公司制追求的是效率,而作为经济组织,效率才是第一位的。从农业生产经营来看,却是合作制优于公司制,这主要由农业生产特点决定的。农业是自然再生产和经济再生产的统一,季节性强,生产周期长,用不着像工商企业一样造一批固定的厂房、吸收一批固定的工人,农忙时大家出力,农闲时只要1个或几个人管理就可以了。尽管合作制已退出了多个领域,但在农业领域却是一支独秀,成为世界各国发展农业普遍采用的组织制度。
  具体来说,劳动密集型、土地密集型农产品的生产,一般选择合作制;技术密集型、资金密集型农产品的生产,一般选择公司制。如畜牧业中的家禽生产,合作制要好于公司制,而生猪生产,则公司制好于合作制;鲜活农产品的生产,一般选择合作制,而加工型农产品的生产,一般选择公司制;还有提供农业生产性服务的,选择合作制,而提供营销、物资供应服务的,选择公司制。
(四)
  各种组织制度并不是对立的,实践中更多的是多种组织制度交织在一起,作为生产者来说,可以采用多种组织制度。如在家禽业的产业化经营过程中,种禽环节一般采用家庭农场形式,养殖环节则选用合作社,而屠宰(加工)环节则用公司制。又如在茶叶生产加工中,在茶园管理和青叶采摘中,以选用合作制为好,而在茶叶加工中,则须采用公司制。不同的生产环节采用不同的组织制度,可以节约成本、提高效益。
  一个农业生产者也并不是只能参加一种组织,如美国的一个农场主平均参加3.7个合作社,韩国的一个农场主平均参加2.7个合作社。一个农场主正因为参加了不同的合作社,才获得了不同的服务,才可以耕种上千亩土地或饲养上万头奶牛。农业公司与农业公司之间可否共同出资成立新的公司?过去是不行的,公司法修改后,已完全没有障碍了,只要你愿意。专业合作社也可以和其他组织共同出资成立新的经济组织,如一个水果专业合作社要搞农产品加工,当然可以自己办公司,但最好还是和其他企业如某一个水果加工企业共同出资成立新的水果加工公司,这样既可以节省投资,还可借用别人的技术力量。在这过程中,到底是行使控股还是参股的职能,那就要看你在总出资额中所占的比重了。
  在各种组织制度中,农民专业合作社具有特殊的“魅力”。这种组织既可以是农户与农户的联合,也可以是公司与公司的联合,还可以是专业合作社与专业合作社的联合。实际上,专业合作社与社员规模大小是没关系的,这由农业生产特点决定,与家庭承包经营跟农业生产力发展水平没关系同一个道理,在生产力水平低的时候适应,在生产力水平高的时候也适应。在浙江省出台农民专业合作社地方性法规的近10年中,“农业因合作社而美丽”已被实践证明,目前在全力推进的专业合作社提升发展,也预示着“合作社因提升壮大而灿烂”。
(五)
  近来个别地方还采用另外一些农业生产组织,如农产品产销班,这种组织主要在台湾采用,组织松散,没有专门的法律规定,目前在台湾已开始走下坡路,主要是不适应生产规模扩大和农业结构调整的趋势。浙江省可以引用这种组织形式,但如要推广或大量引用则另当别论。
  解放初中国在农业社会主义改造过程中全面采用的以土地(还有大型农具)入股的农业生产合作社,实践证明是行不通的,已被家庭承包制所代替。目前一些地方出现以全部或部分土地承包经营权入股的合作农场(或称土地股份合作社),虽然不存在加入不自愿、退出不自由的现象,但除了防止加快推广出现“高潮”外,还要注意具体的经营方式的选择。它可以将全部入股的土地一次性全部流转给其他生产经营组织,也可经合作农场(土地股份合作社)整理规划后分区域分头发包给其他生产经营者,还可以在内部选择“能人”承包经营或成立相关的服务组织具体服务,但一定要避免生产大呼隆。分配上可以采用保底分红(相当于土地流转费)或保底分红加收益分成,但一定要避免分配大锅饭。
  还有一个问题是农业生产经营组织的成立条件与引导发展的关系。目前成立行业协会等组织的条件很低,5家单位发起、出资3万元、搞个章程就可以成立。成立专业合作社门槛更低,5个人以上就可以,出资多少更是没有规定。如果现在要制定家庭农场的组织制度,成立的门槛也不能太高,否则大家不愿去办。当然,对政府而言,应当对规模较大、带动能力较强的农业经营主体给予更多支持,从而引导这类组织往更合适的规模发展。
  搞农业的人往往对各种农业经营主体有一种良好的愿望,总希望它从成立开始就蒸蒸日上,并且一路好下去,一旦出现问题,往往就怀疑这种组织制度的优劣。实际上,影响主体经营好坏的因素很多,有市场开拓不畅、技术老化、资金链断裂等客观因素,也有决策失误、管理水平跟不上等主观因素。在市场经济体制下,大浪淘沙,不进则退,各类农业生产经营主体应当逆水行舟、转型升级、奋勇向前竞风流。
作者单位:浙江省农业厅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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