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C1版:浙江畜牧兽医

保护环境、保障供给,一个都不能少

《关于加强畜禽养殖污染防治促进畜牧业转型升级的决定》解读

  □本报记者 陈小平
  5月29日,省人大常委会第三次会议通过了《关于加强畜禽养殖污染防治促进畜牧业转型升级的决定》(以下简称《决定》)。记者就此专访了相关专家,就《决定》中部分规定进行解读。
明确了转型升级路径
  【《决定》原文】 省人民政府应当督促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加快编制和实施畜牧业转型升级发展规划,按照农牧结合、生态养殖和发展循环农业的要求,合理布局,科学确定畜禽养殖规模、总量,重点发展生态养殖小区、生态养殖场、农牧结合的家庭农场,逐步淘汰严重影响环境的低、小、散养殖户,确保养殖业发展与环境承载能力相适应。
  解读:《决定》将规划摆在突出位置,明确了畜牧业转型升级转什么,怎么转,重点在哪里等问题,要求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科学谋划畜牧产业布局。畜牧产业发展不能没有规划盲目发展,也不能一禁了之。换句话说,符合条件的畜牧场应该允许发展,尤其是山坡地、农业“两区”内,标准化畜牧场应该有序地布局进去。合法、合规的已建畜牧场,要允许其正常发展。《决定》还将生态养殖放到了更加突出的位置,进一步强调了根据环境承载能力来确定养殖容量的理念。
引入了市场化治污理念
【《决定》原文】 坚持“谁污染、谁治理”的原则,各类畜禽养殖小区和养殖场、养殖户必须将畜禽粪便、废水及其他固体废弃物按照规定标准自行进行无害化处理,或者委托有处理能力的企业、中介组织进行无害化处理,实现达标排放或者资源化利用。
  解读:畜禽养殖污染治理,归根结底是主体来治理。《决定》进一步明确了“谁污染、谁治理”的原则,进一步强调了生产主体的责任,这是从根本上构筑起畜禽养殖污染的防线。同时,引入了市场化治理污染的理念,主体有能力治理的,就自己治理,没有能力治理的,可以委托有处理能力的市场主体去处理,既明确了治理责任,也明确了治理方式。
拓宽了治污监管渠道
【《决定》原文】 鼓励村(居)民自治组织通过制定村规民约、畜禽养殖协会开展行业自律等,规范畜禽养殖行为,形成群防群治畜禽污染的良好氛围。
  解读:提出通过村民自治组织监督的方式来加强畜禽养殖污染治理监管,这是《决定》在监管方式上的一大亮点和创新。行业监管部门力量有限,而目前我省养殖场分布分散,量大面广,通过主体身边的村民来监督,通过村规民约来约束,监管的效率和效果无疑会更好。
强调了保障供给责任
【《决定》原文】 省人民政府及发展和改革、环境保护、农业、国土资源、建设、财政等有关部门应当加大对畜禽养殖相对集中的地区畜牧业转型升级的扶持力度,在生态养殖小区、生态养殖场和农牧结合的家庭农场建设以及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设施建设等方面给予土地、资金和技术的支持。各地应当大力培育新型畜牧产业体系,提升畜牧业发展的现代化水平,努力保障市场有效供给。
  解读:保障市场有效供给,各级政府和相关部门责无旁贷。《决定》在强调治理养殖污染、发展生态养殖的同时,也充分强调了畜牧业保障民生的作用,强调了各级政府和相关部门发展产业、保障供给的责任和义务,以及应该采取的举措,不能顾此失彼,也不能厚此薄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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