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记者 姚力丹 通讯员 周群丽
本报讯 规模小、实力弱,竞争无序,面对大型市场主体缺乏话语权……一直困扰我省不少农民专业合作社发展壮大的难题有望得到破解。近日,省农业厅、省工商局共同出台了《浙江省农民专业合作社联合社登记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登记办法》)和《农民专业合作社联合社示范章程》(以下简称《示范章程》),今后5个以上农民专业合作社可联合成立合作社联合社,联合社参照农民专业合作社享受相应的扶持和优惠政策。这为我省农业经营主体告别低小散带来了希望。
近年来,我省农民专业合作社发展势头良好,逐渐进入稳步提升发展阶段,但多数合作社仍存在规模小、资金少的压力。为此,去年我省在台州率先开展农民专业合作社联合社试点工作,以产品或产业链为纽带,在不同合作社之间形成联合,通过相互提供生产、销售等环节的服务,为合作社延长产业链、提升市场竞争力打开通道。截至目前,台州已成立农民专业合作社联合社10家。
整合资源、联合互补,让不少农民专业合作社尝到了甜头。“今年我们和台州市农资有限公司达成农资化肥合作意向,由联合社统一向成员配送农资化肥,降低了成员购买成本,这在‘单打独斗’时是不可能的事。”叶厚林是台州市路桥区路合粮食专业合作社联合社的理事长。他告诉记者,联合社由当地11家市级规范化农民专业合作社组成,目前土地流转面积上万亩,为成员提供从育秧、机耕、机插、统防统治、机收、烘干到稻米加工等各环节的粮食生产服务。今年联合社整合了各个合作社的资金资源,筹集到600多万元,准备建设大型烘干机房、冷藏保鲜库、农资仓库等。
据省农业厅经管处负责人介绍,根据《登记办法》规定,农民专业合作社联合社将由工商部门登记、农业和工商部门共同监督管理。农民办理农民专业合作社联合社,应当前往其住所所在地的县(市、区)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进行登记。设立农民专业合作社联合社应当至少有5个成立1年以上的合作社成员,如果成员中有市级以上规范化合作社的,成员总数下限可以放宽到3个。按照《登记办法》,农民专业合作社联合社可以参照农民专业合作社,享受相应的扶持和优惠政策。同时,农民专业合作社联合社运行机制更加灵活,成员可以用货币出资,也可以用土地、实物、知识产权等能够用货币估价并可以依法转让的非货币财产作价出资,成员部分或全部出资额可以自由转让。同时,《登记办法》没有对单个成员的股金份额做出最高限额规定,这将更加有效提高合作社联合社带头人的积极性,有利于全面激发联合社的运行活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