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村村民由于不愿意耕种,致使该村村民小组所属的105亩土地荒芜。该村村委会在未知会村民小组的情况下,私自与杨付堂、贾喜兰、陈天有、贾建龙4人协商,签订了土地承包合同,由杨付堂等四人按每年每亩120元的承包费承包上述105亩土地,承包时间为5年。合同签订后,4人按合同的约定每年按时向村委会交清承包费。
近日,该村5位村民以杨付堂等4人承包的土地属村民所有为由,强行将105亩土地收回。为此,杨付堂等4人提起诉讼,请求法院判令5位村民停止侵害,赔偿损失。
说法:本案的争议焦点在于村委会将属于村民小组的撂荒土地承包给他人的行为是否合法有效。我国《物权法》第60条规定:“对于集体所有的土地和森林、山岭、草原、荒地、滩涂等,依照下列规定行使所有权:(一)属于村农民集体所有的,由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代表集体行使所有权;(二)分别属于村内两个以上农民集体所有的,由村内各该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小组代表集体行使所有权;(三)属于乡镇农民集体所有的,由乡镇集体经济组织代表集体行使所有权。”因此,乡镇集体经济组织、村集体经济组织或村民委员会、村内集体经济组织或村民小组是我国能够代表集体行使农村集体所有权的三个不同层次的主体。同时,按照物权法“一物一权”的原则,本案中,该105亩土地所有权人为村民小组,在土地撂荒情况下应当由其对外发包。
其次,我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第12条规定:“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依法属于村农民集体所有的,由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发包;已经分别属于村内两个以上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农民集体所有的,由村内各该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小组发包。”由此可见,对于属于村民小组的土地,村委会是无权对外发包的。我国《合同法》第51条规定:“无处分权的人处分他人财产,经权利人追认或者无处分权的人订立合同后取得处分权的,该合同有效。”
本案中,村委会不享有土地所有权,其在未得到村民小组明确授权或者事后追认情况下是无权对外发包的,因此其与四原告所签订的土地承包合同无效,故法院判决,四原告取得土地承包经营权无效,驳回杨付堂等四原告的诉讼请求。
张延波 张平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