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间有秋冬食狗肉补身体的说法,藏到那时肯定能赚一票。”听信了这个说法,洪某喊上小舅子陈某合伙做起狗肉生意来,在一栋大厦的冷冻库内屯了1万多公斤死因不明的狗肉。近日,洪某与陈某因涉嫌生产、销售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在温州鹿城法院受审,法庭未当庭宣判。
洪某,39岁,个体户,住在永嘉县桥下镇。去年8月,他听四川人“长毛”(在逃)说卖狗肉是个赚钱的好路子后,就拉上小舅子陈某开始做狗肉生意,由“长毛”和他的合伙人负责提供狗肉,陈某负责提供车辆运狗肉。
“我不知道这些狗是怎么被宰杀的,也不知道在哪里去头脱毛,更不知道他们的冰柜在哪里,狗肉有没有毒我也不知道。狗肉出售的时候需要检验检疫证明我更是不懂。”法庭上,只有小学文化程度的洪某表示自己法律意识淡薄,不知道去哪里申报检验检疫证明。
每次交易,“长毛”都会送来十几袋到二十几袋的冷冻狗肉,也不称重,按每袋25公斤左右、每公斤7至8元的价格交易,洪某表示自己总共支付了8万元。
公诉机关指控,2012年8月至9月间,洪某收购大量来源不明且无屠宰检疫及动物产品检疫证明的狗肉,共计11316公斤,运至冷库冷藏。2012年10月25日,温州市工商局南浦工商所执法人员查获该批冷冻狗肉,当场扣押。今年2月21日,经鹿城区动物卫生监督所鉴定,认为该批狗肉属于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
庭审时,洪某与陈某的辩护律师均作无罪辩护。他们表示,2013年5月4日起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危害食品安全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规定,生产、销售病死、死因不明或者检验检疫不合格的畜、禽、兽、水产动物及其肉类、肉类制品的,应认定为生产、销售不符合卫生标准的食品罪。但洪某与陈某行为当时相关规定尚属空白,故主张无罪。
公诉机关则建议对洪某处以1年6个月至3年6个月有期徒刑的处罚,对陈某处以1年至3年有期徒刑的处罚。 高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