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日前透露,《中央财政农民专业合作组织发展资金管理办法》已重新修订并正式施行。
与暂行办法相比,新管理办法补充调整了合作组织发展资金扶持的农民专业合作组织应具备的条件,除要求依据有关规定注册登记,具有符合“民办、民管、民享”原则的农民合作组织章程;财务管理制度完善,符合民主管理决策等规范要求;服务网络健全,能有效地为合作组织成员提供农业专业服务;合作组织成员原则上不少于100户,同时具有一定的产业基础,还新增要求“具备管护能力,能确保项目形成的资产长期发挥作用”。
此外,新管理办法明确,合作组织发展资金重点支持的范围包括:引进新品种和推广新技术;提供专业技术、管理知识培训及服务;组织标准化生产;农产品初加工、整理、储存和保鲜;获得认证、品牌培育、市场营销和信息咨询等服务;推动农民专业合作组织创新发展;改善服务手段和提高管理水平的其他事项。
(摘自《农民日报》 韩洁高立/文 2013年9月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