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湖北省卫计委出台管理办法规定,从明年1月1日起,不得以结婚证、生育证作为办理《出生医学证明》的附加条件,只要在湖北省境内出生的婴儿均应依法获得国家统一制发的《出生医学证明》。
据介绍,《出生医学证明》是证明婴儿出生状态、血亲关系,申报国籍、户籍,取得公民身份号码的法定医学证明,是孩子身份的证明,与父母的结婚证、生育证没有直接关系。该办法规定,对一些特殊情形如非助产技术服务机构出生的婴儿、单亲家庭的婴儿、采取辅助生殖技术等出生的婴儿、公民收养的儿童等,只要是在湖北省境内出生的婴儿均应依法获得国家统一制发的《出生医学证明》。
另外,湖北省卫计委表示,对于过去因条件限制没有取得出生证明的部分人可进行补发,但只限于1996年1月1日以后出生的婴儿。
(摘自《武汉晨报》 黎清/文2013年12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