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A3版:食品药品安全

浙江出台食品安全黑名单管理办法

有不良行为记录的生产经营者将上榜

  日前,省食安办、省食品药品监管局联合印发《浙江省食品安全黑名单管理办法(试行)》,明确从今年1月1日起实施食品安全黑名单管理制度,有不良行为记录的生产经营者将被列入“黑名单”并向社会公布。
  根据管理办法,在食用农产品种植、养殖、收购、运输、加工、销售过程中使用违禁药物或其他可能危害人体健康物质;用非食品原料生产食品或者添加食品添加剂以外的化学物质和其他可能危害人体健康物质生产食品,或者用回收食品作为原料生产食品;收购、加工、销售病死、毒死或者死因不明的禽、畜、兽、水产动物肉类及其制品,或者向畜禽及畜禽产品注水或注入其他物质;加工销售未经检疫或者检疫不合格肉类,未经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肉类制品;生产变质、掺假掺杂伪劣食品,或者经营、销售明知是掺假掺杂伪劣食品以及经营、销售同一系列变质、过期食品两次以上(含两次);仿冒他人注册商标、生产许可标志、编号或者其他产品标志,伪造食品产地或者冒用他人厂名、厂址生产经营食品;违反食品安全标准规定,超范围、超剂量使用食品添加剂,造成恶劣影响;食品安全管理责任履行不到位,发生三级及以上食品安全事故;被新闻媒体曝光,造成恶劣影响且经查证属实;拒不接受食品安全监管部门监督管理、抗拒执法或变相抗拒执法;食品生产者年内连续两次、食品经营者同类产品年内连续两次在国家、省、市、县(市、区)监督抽检不合格或标签不合格,且未按期整改;食品生产者不能持续保持必备生产条件,经监管部门采取措施在规定期限内达不到要求或者拒不改正等12种违法违规行为将被列入“黑名单”。
  据悉,被列入“黑名单”的生产经营者除因其违法行为受到行政处罚外,还将限制参加各种评先、选优活动三年,取消当年申报各级财政扶持项目资格,并两年内不得申报。另外,在“黑名单”管理期限内再次发生违法行为或整改不力的,其违法行为将依法从重处理。
汪建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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