家住宁波郊区的钱老汉膝下无子,早年丧偶后长期与侄女小钱共同生活,小钱悉心照料伯父钱老汉的生活起居。2005年5月,钱老汉与小钱签订了一份赠与合同,钱老汉将自己现在居住的这套住房赠给了小钱,并办理了过户手续。
2011年初,钱老汉与丧偶的异乡人冯女士再婚,侄女小钱随后也从该房屋搬离,房屋由钱老汉和冯女士居住。2013年9月,钱老汉因病去逝,留下遗嘱:其居住的房屋由冯女士继承。为此,小钱与冯女士发生纠纷。近日,冯女士以钱老汉立有遗嘱,及该房屋现由她实际使用为由,将小钱告到当地法院,请求法院判令讼争房屋产权归其所有。
说法:法院经审理后对案件进行了调解,最终冯女士与小钱达成协议:小钱同意冯女士可在讼争房屋内居住至百年之后;冯女士撤回起诉。
最高法院《关于贯彻执行〈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128条规定,公民之间赠与关系的成立,以赠与物的交付为准。赠与房屋,如根据书面赠与合同办理了过户手续的,应当认定赠与关系成立;未办理过户手续,但赠与人根据书面赠与合同已将产权证书交与受赠人,受赠人根据赠与合同已占有、使用该房屋的,可以认定赠与有效,但应令其补办过户手续。
本案中,钱老汉生前已经将房屋赠给了小钱,双方办妥了房屋权属变更登记手续,小钱已经成为该房屋的所有权人。因此,钱老汉无权再处分该房屋,其所立的由冯女士继承讼争房屋之遗嘱自然也就无效。小钱现同意冯女士在讼争房屋内居住至百年之后,让渡的是使用权,与房屋所有权是两个不同的法律关系。
朱泽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