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B1版:文摘

住建部规范乡村建设秩序

  日前,住建部印发了《乡村建设规划许可实施意见》,要求按照先规划、后许可、再建设的要求,依法加强管理,规范乡村建设秩序,维护村民公共利益,保持乡村风貌。《意见》指出,乡村建设规划许可的适用范围包括:一是在乡、村庄规划区内,进行农村村民住宅、乡镇企业(指乡、村庄内的各类企业)、乡村公共设施和公益事业建设(包括垃圾收集处理、供水、排水、供电、供气、道路、通信、广播电视、公厕等基础设施和学校、卫生院、文化站、幼儿园、福利院等公共服务设施),依法应当申请乡村建设规划许可的,应申请办理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二是确需占用农用地进行农村村民住宅、乡镇企业、乡村公共设施和公益事业建设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有关规定办理农用地转批手续后,申请办理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三是在乡、村庄规划区内使用原有宅基地进行农村村民住宅建设的,各省(区、市)可参照实施意见,制定规划管理办法。《意见》明确,乡村建设规划许可的内容应包括对地块位置、用地范围、用地性质、建筑面积、建筑高度等的要求。根据管理实际需要,乡村建设规划许可的内容也可以包括对建筑风格、外观形象、色彩、建筑安全等的要求。各地可根据实际情况,对不
  同类型乡村建设的规划许可内
  容和深度提出具体要求。要重点
  加强对建设活动较多、位于城郊及公路沿线、需要加强保护的乡村地区的乡村建设规划许可管理。《意见》强调,个人或建设单位应按照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不得随意变更。确需变更的,被许可人应向作出乡村建设规划许可决定的行政机关提出申请,依法办理变更手续。
  (据光明网 雍敏/文 2014年2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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