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A7版:法制

结婚登记时两人分手法院支持男方讨回聘金

  2011年,小军经亲戚介绍与宁波姑娘菲菲相识,但交往三个月后,小军发现菲菲有恐婚心理,不想结婚,故二人分手。一年后,两人在一次偶然的网聊中,菲菲表露了继续交往的意愿,小军欣然接受。男大当婚,女大当嫁,曾有过感情基础的两人迅速开始了见家长、下聘礼、订婚等流程。
  2013年10月,小军与菲菲走进了婚姻登记处,但排队时,菲菲却坦承:自己并不喜欢小军,结婚只是为了完成任务,婚后必须各过各的。小军无法接受这样的婚姻,忿然离开了婚姻登记处。之后,二人向双方家人交待了分手的事实。在介绍人的协调下,双方就首饰等贵重物品的返还达成了处理意见,但就聘金问题却迟迟未能协商一致。近日,小军一纸诉状递到法院,要求菲菲返还聘金3.8万元。因案件涉及家事纠纷,且介绍人希望男女双方能好聚好散,承办法官迅速展开调解工作。最终,以菲菲当场返还小军2.6万元而解决。
  说法:受传统文化影响,我国因婚约解除而引起的聘金等财产纠纷大量存在,尤其是在农村地区。目前,处理该类纠纷的主要法律依据是最高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10条之规定,即“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如果查明属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一)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的;(二)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的;(三)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的。适用前款第(二)、(三)项的规定,应当以双方离婚为条件。”
  聘金一般属于赠与性质,以双方结婚成否为条件,本案小军与菲菲未办理结婚登记,且就聘金数额双方陈述亦一致,故应当返还。值得强调的是,在实际情况中,需要严格界定彩礼的性质,对于双方婚约期间的普通赠与物,一般不支持返还。 陈雯雯

分享到微信朋友圈